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梁学东 蒋昊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9月18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办理的“阮某海、叶某玲诉叶某仙、叶某华相邻通行纠纷案”,近日获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开设的专栏选介。该案例被赞“弘扬了睦邻和谐、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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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

唯一通道,能否独享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通山县某小区两栋相邻房屋负一楼至一楼的一处楼梯通道通行权。原告阮某海、叶某玲诉称,二人为该楼梯通道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对案涉楼梯通道的专属所有权,而叶某仙、叶某华不享有通行权。

被告叶某仙、叶某华辩称,他们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该楼梯通道为公共通道。且他们于2014年7月购买该商用房至今,一直从该楼梯通道出入,从未出现争议。二被告认为,楼梯通道应认定为历史形成的通道,且为唯一通道。故他们享有该楼道的通行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的两栋房屋紧紧相邻。其中一栋的负一楼是几间商铺,分别为被告叶某仙、叶某华所有。从负一楼至一楼有一处楼梯间。经楼梯间上至一楼后,往右进入原告阮某海、叶某玲共有的房屋室内,往左则通往被告叶某仙、叶某华在一楼所购的几间商用房。

2014年7月,被告叶某仙、叶某华购买一楼的商用房后,一直由上述负一楼至一楼的楼梯间出入,且为唯一出入通道;另一方面,2020年3月,原告阮某海、叶某玲购得在一楼的房屋后,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明确写有其室内面积包含了案涉楼梯间面积6.84平方米。

一方以不动产权属登记为依据,主张对楼梯间的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一方以《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主张享有该楼道的通行权。纠纷也由此产生。

最高法:判决弘扬了核心价值观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仙、叶某华在阮某海、叶某玲购买该商铺之前就一直利用该通道上到一楼其所在门店,且该通道系叶某仙、叶某华上到门店所在楼层的唯一正常和便利通道;案涉楼梯原本在设计时就是一个通道,双方当事人均是通过该通道上楼,叶某仙、叶某华使用该通道,并不会影响到阮某海、叶某玲的使用,这一点亦符合为相邻关系人提供便利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据此,通山法院驳回了阮某海、叶某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阮某海、叶某玲不服,提起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入库案例选介”专栏中指出,对于基于房屋设计、施工、规划或者登记等原因而引发的房屋楼梯间所有权与相邻通行权冲突,何种权利优先,冲突各方往往各执一词。通山法院一参考案例,给出了可供借鉴的处理方式。该案是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对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扩大解释,妥当解决了争议难题,化解了双方矛盾,并且弘扬了睦邻和谐、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今年2月27日上线,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