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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9月11日消息,某天,浙江台州某地村民张某荷驾驶电动车外出时,被路边突然出现的一只黑色大型犬追逐,受到惊吓后摔倒在地,左腿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犬只主人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犬主人提出,原告张某荷承认自己并没有被其所养的犬只咬到,甚至都没有碰到,张某荷的损伤,完全是他自己驾驶电动车不小心所致,与其养的狗没有关系。

被恶犬追逐,受惊吓摔伤,养犬人要赔吗?是不是没有被咬到,没碰到就不用负责了呢?

对于宠物“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情形,谁来担责?法院将如何判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政文部、人民网推出“说法”特别策划,关注这样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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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村民被恶犬追逐受惊吓摔伤,要求狗主人赔偿20余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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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受到狗的惊吓而摔倒致伤予以认可,而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仅指身体上的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的受伤,与狗致使原告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其他具有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张某德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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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舒克 审核:杨懿 监制:晨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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