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吴某在某快递的微信小程序上下单邮寄了价值8500元左右的两件物品,没有勾选保价。后收货人仅收到了一件物品,吴某向客服投诉,快递公司表示愿意按《快递服务协议》约定按最高限额500元赔付。吴某不同意,要求快递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江某与快递公司间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快递服务协议》对快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是否按照保价做出明确约定,并以红色加粗字体提示寄件人注意,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江某勾选“我已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按钮,完成下单,选择寄件即表示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应当认定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快递公司不需按原价对丢失物品进行赔偿。

建议今后各位在邮寄贵重物品时,一定要选择保价并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这样虽然需要多支付一些快递费用,但在物品丢失后可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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