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0日作出的“青市监处罚〔2024〕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2日,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检验报告(NO:DNSPJD24A09334),河北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3月2日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规格型号100克/袋)经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河北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61箱(规格100g×40袋),1箱用于检验和留样,60箱销售给沧州长宏食品有限公司。成本价是40元/箱,销售价是48元/箱,货值金额2880元,违法所得480元。

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是当天生产过程中高速混合机电路故障,搅拌时间不足造成原料混料不均匀,所以导致产品中呈味核苷酸二钠含量不合格。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河北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20000元。

河北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地位于沧州市青县经济开发区南区。经营范围包括调味品生产;食品生产;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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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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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