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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涉嫌交易型行贿案件中,要求“明显”低于或者“明显”高于市场价交易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贿数额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上述市场价包括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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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在某市开发D小区项目,范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3年下半年,D小区项目因超规划面积建设等违法行为被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为使公司少缴罚款,2013年12月份,范某某找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科科长魏某某提出让魏帮忙,魏某某未做表示。

后魏某某向A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提出要一套D小区的房产。

2013年12月26日,杨某汇报后范某某安排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1600元/平方米,总价19余万元的价格卖给魏某某,魏某某以其亲戚王某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

至案发之日,魏某某及王某均未支付合同价款。

经物价评估,该房产价值38万余元。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辩护要点

(一)魏某某的行为属于索贿,故A公司及范某某均无行贿故意

1.范某某原本行贿意图并未实际实现,但并没有想通过送房的形式向魏某某行贿

被告人范某某为使被告单位A公司少交罚款而找魏某某帮忙,并表示可以给魏某某提供方便,但当时魏某某未做表示。

被告人范某某虽具有一定的行贿意图,但其行贿行为并未实际实现,范某某的供述其虽说可以给魏某某提供方便但实际并没有想通过送房的形式向魏某某行贿。

2.A公司卖给魏某某一套房屋的行为并无行贿故意

后来在魏某某提出要房子时,考虑到公司正有求于魏某某,就同意便宜卖给魏某某一套房屋,并无行贿的故意。

魏某某在对A公司行政处罚过程中,范某某、杨某可证实,魏某某主动向杨某提出要买一套D小区的房产

杨某汇报给范某某后,范某某安排找一套位置不好的房子按16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某

因为以后还要办房产证或物业费再交房款,可以先把房子交付给魏某某。

至于魏某某供述称没有打算实际交付房款的想法也只是魏某某单方面的个人想法,并未得到A公司及范某某的任何无需交付房款的承诺。

故魏某某的行为属于主动的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的等待他人给予财物,因此应认定魏某某的行为系索贿。

(二)A公司及范某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实体性不正当利益)和通过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不确定利益(即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但利益的归属尚未确定)。

1.魏某某作为法规科科长,既不是对A公司采取行政处罚的核算者,也不是最终的决定者,不能对罚款的数额和罚款比例起到实质性作用

本案中,处罚A公司的流程为监察支队提出处罚意见后报魏某某,魏某某再报给主管领导。

魏某某供述承认处罚中其没有给任何人交待过如何处罚,其只是该处罚合议人员之一,不能对处罚数额和比例起到实质性作用。

2.实际上对于A公司的处罚也符合监察支队汇报处罚的建议

但是实际A公司的违法建设属于严重违法,按照此次处罚的标准应属于8%到10%的范围,监察支队汇报处罚建议决定对A公司就是提出按8%,属于符合文件要求的处罚范围,实际最终也是按8%的标准处罚的。

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实魏某某实际为A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是该公司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三)A公司以1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魏某某房屋的行为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且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证实,该公司在同一时期以同样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等多人该项目的房屋

房地产协会出具的函证实企业在尾盘销售中,将设计有缺陷或通风、釆光不好或者楼房号不好等因素以略高于成本价进行销售的行为不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属于经营者顺应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行定价的企业正常行为,在全国普遍存在。

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中显示“做出以工程造价8%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147131元整(工程造价案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单价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的处罚”,证明该项目房屋的成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

因此,1600元的价格是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而且同等价格也卖给有其他人员,这些房屋均作为项目尾盘处理,将楼层、采光、设计有缺陷等方面都不好的房屋采用较低价格卖给魏某某的行为属于房地产经营的通常做法,范某某更没有想通过此方式给魏某某行贿的想法。

同时,该价格也不属于两高规定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

(四)魏某某未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双方民事纠纷,并非行贿款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本案中,A公司虽然在特殊时期将该套房产交付给魏某某使用,但不必然就证明该套房产已归其所有

虽然购房合同约定的19余万元的购房款魏某某尚未支付,但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房子的成本价魏某某要出,且范某某还安排人向魏某某催要该款

根据范某某当初的指导思想,即今后办房产证时必须让其按合同约定补交房款,否则不办房产证或收回房屋,也不排除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收回房屋。

况且,存在类似拖欠房款的购房户不单是魏某某一户,仅D小区项目拖欠房款但已经入住者就有50多户。

因此,魏某某未支付的购房款19余万元应属于双方的民事纠纷。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范某某被魏某某索贿,以低价卖给魏某某一套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范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范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7月8日发布)

一、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