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该是相敬相爱、互相扶持的,然而妻子患病住院,没有固定收入的她要求丈夫为自己支付医疗费,没想到却遭到丈夫拒绝。那么,妻子在患病之时能否要求丈夫支付医药费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审结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杨某(女)与赵某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24年2月,杨某身患疾病,先后两次入院接受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5,990.45元,经医保报销,仍需自付21,878.23元。杨某多次向赵某索要医疗费,却遭到了赵某的拒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杨某认为,赵某作为自己的丈夫,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给付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杨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入院治疗,赵某作为丈夫未负担杨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未尽到夫妻之间必要的扶养义务。考虑到赵某无固定收入,自身患有多重疾病需要用钱,且杨某再婚前生育有子女,其成年子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综合案情,酌定赵某承担杨某实际支付医疗费21,878.23元的一半。同时,杨某要求的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营养费,酌定赵某承担4320元,综上,法庭依法判定赵某承担杨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15,259.12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互相供养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还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有扶养能力的一方须自觉承担这一义务。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义务。本案中,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更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发扬。(杨晓峰 薛致远)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