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军在广西南宁有一处房屋,总面积500平方米。2023年5月的一天,杨志军发现自家大门上贴了张《调查通知书》,说是认定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便建设该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三日内携带指定材料到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一看纸上通知的是邻居杨鹏,杨志军也就没当回事。

大概过了一周,杨志军的大门上又贴了张纸,走近一看是镇政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大概内容是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规定,拟作出限期拆除位于房屋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月底,镇政府又以杨鹏为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房屋,并告知诉讼、复议的权利。到了6月到7月,杨志军相继收到以杨鹏为相对人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决定对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并拟于2023年7月11日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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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镇政府对杨志军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此时杨志军急了,赶紧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郝长青律师咨询。

京康律师风采

听完杨志军房屋的来龙去脉,郝律师心中已然有了方案。杨志军听罢,对郝律师提出的方案很是认可,便赶紧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有权对杨志军所在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杨志军房屋为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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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郝律师指出:

一、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认定原告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擅自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并基于该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拆除。但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查处过程中,没有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不能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仅以原告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二、被告在2023年5月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于2023年6月向区自然资源局核实案涉房屋占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在7月14日实施强制拆除后于2024年1月18日才向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补充核实其他事项,故被告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所依据的处罚决定等认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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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经催告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还应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本案中,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采用合理方式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予以调查核实,错误将案外人杨鹏列为相对人进行处罚,侵害了原告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且被告于2023年7月5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后,被告在法定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内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情形。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郝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7月14日对原告杨志军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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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