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外出务工意外亡故,分割死亡赔偿款时,男子父母与妻子发生矛盾,这样的纠纷该如何解决?一起走进今天的宜法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两位老人,2024年4月份,二原告之子小金在外地务工时,被工程机械意外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协商,涉事公司赔偿小金各项费用共计186万元,涉事公司将该费用支付至小金妻子小田账户上。小田收到赔偿后,未向二原告分配赔偿款,二原告将小田诉至法院,并将大孙女和二孙女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小田依法向二原告支付赔偿款85万余元。

案件过程

经承办法官调查,二原告之子小金在外务工时死亡,与涉事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确定赔偿总额为186万,且该赔偿金已由被告小田全额领取。考虑到案件中两名第三人均尚未成年,且小金已经意外身亡,为将矛盾彻底化解、重塑和睦家庭关系,尤其是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但经人民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始终因分割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韩城法庭依法立案审理。

立案后,为彻底解决纠纷,经当事人申请,承办法官梁高峰核实后发现死者小金与被告小田婚后还购置有房产和车辆。为一次性化解矛盾,减少诉累,法庭组织原、被告协商,双方均同意将上述房产和车辆在本案中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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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梁高峰

之后,在梁高峰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之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将赔偿款中的60万元支付给二原告,同时二原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和车辆的继承。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小金死亡后其死亡赔偿金和遗产处理问题。涉事公司赔偿的186万元属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者近亲属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的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属于有参与分割赔偿款(继承)资格的第一顺位近亲属。房产和车辆属于遗产,遗产的处理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即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亦参照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共同参与分配。

梁高峰法官说到,二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有资格要求分割赔偿款。被告独自领取赔偿款后,理应妥善处置、分配该款项,但其未向二原告分配赔偿款,并最终诉至法院,确实为和睦的家庭关系造成了障碍。此类案件容易滋生新的家庭矛盾,同时可能会对两位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上的负担,采用调解的方式一次性的解决共有物分割和遗产继承两个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家庭矛盾,避免最终对薄公堂。(梁高峰 周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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