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是60天,但是天津市宝坻区公安局对20年前向检察院移送一起聚众涉恶案却是在立案后的第108天,严重超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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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对宝坻区公安局这种严重违反法定期限的行为不仅未依法尽到监督职责,而且对于受害人是重伤,但对宝坻公安局隐瞒伤情作出的轻伤鉴定睁一眼闭一眼,任凭其的伪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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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受害人不仅有下颌骨正中及左侧髁状突粉碎性骨折和面部的左、中、右三面有9颗牙齿折断脱落等多处伤情的情况下,宝坻公安局在未查清都是由谁所打,却把主犯李爱民和组织者杨会杰以“另案处理”为名枉法保护起来,而仅将打人者之一的薛冰峰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但薛冰峰却拒未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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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参与打人的五个人李爱民、杨会杰、薛冰峰、李爱伟、张庆彬还联名要求鉴定张复生的伤情与案发当晚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具体残疾等级。可见,如与案发当晚的伤害有因果关系,那么所有打人者均已认可担责,何况后有多份法医鉴定均认定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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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宝坻检察院不仅仍将这起致人重伤残的聚众案枉法定为是薛冰峰一人故意伤害案向法院移送,而且还在有指认杨会杰是本案组织者七份证据的情况下,仍拒未将本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而是充当本聚众致人重伤案主犯和组织者的保护伞,造成了一起长达20年之久的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