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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4年5月13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荷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8K镜面机配套的研磨液循环池内设置一个潜水泵,潜水泵连接一条直径约5厘米的管道经车间地表延伸至该公司厂房西侧集雨井内,经潜水泵电源测试发现循环池内研磨液可抽排至该集雨井,循环池内研磨液经暗管道排至集雨井后经厂区市政管网最终流入河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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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8K镜面机研磨液循环池内放置潜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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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发现该公司8K镜面研磨液收集池内潜水泵连接的管道,经车间地表延伸至该公司厂房西侧集雨井

经检测,该公司8K打磨生产线研磨液收集池内积存水体检出总铬1.77mg/L、六价铬0.627mg/L、总镍2.19mg/L、总汞0.00015mg/L,屋顶雨水收集管旁集水井内积存水体检出总铬1.41mg/L、六价铬0.551mg/L、总镍2.08mg/L、总汞0.00013mg/L等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记载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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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研磨液循环池内水体、厂房西侧集雨井内存水进行采样

处理结果

案件违法行为恶劣,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荷城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荷城监督管理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于2024年7月28日对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各企业单位应当

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明晰生产管理的环境责任

规范环保设施运营管理

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荷城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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