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污水排放中严重污染物超标,安徽派恩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40.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滁环(全)罚(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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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4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总排口中锰等水污染物浓度超标。

据了解,废锰及其化合物是一种危险废物,属于有毒有害废物。锰(Mn)在环境中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浓度,锰的含量超过100mg/kg便被归为危险废物,会有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被列为危险废物。超过限值的锰废物,不得随意倾倒,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打包、标志、存储和处置。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该公司以上事实有10项证据证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滁环(全)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你公司调查新增证据内容情况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均未申请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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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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