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瞒报事故行为是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毒瘤”,一直被喻为露头即打、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尤其是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矿山瞒报事故行为坚持“零容忍”“杀无赦”,严格查处,严厉打击,顶格处理,既严肃处理了一批事故瞒报责任者,又教育警示了一大批矿山企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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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在强大高压政策和牢固防线之下,矿山事故瞒报现象还是没有完全销声匿迹,随着群众的举报、媒体的曝光,相继有多起瞒报事故浮出水面、大白天下。

据《中国应急管理报》报道,去年,有群众多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举报,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矿业井下发生6起事故,致7人死亡,企业瞒报。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官网发布调查报告,证实了群众举报的真实性。经查,除一起事故确属矿工突发疾病死亡外,其余5起均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被瞒报。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短短8年时间竟然发生了5起安全事故且无一例外地选择了瞒报,委实令人震惊不已。更吊诡的是,这5起瞒报事故均没有被当地相关部门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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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之前的2023年6月底,有媒体曝光称,自2007年至2022年,山西忻州市代县精诚铁矿瞒报多起矿难事件。同年7月30日,山西省联合调查组通报称,经查明,精诚矿业自2003年8月成立到2022年发生“9·1”滑塌事故前,先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40起、死亡矿工43人。此外,2023年10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的精诚矿业“9·1”滑塌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发生在2022年9月1日的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且存在瞒报行为。

在“9·1”滑塌事故瞒报之前的不到20年间,瞒报事故竟然高达40起、死亡矿工43人,平均每年瞒报2起事故。如此高的事故发生率和瞒报率,如此胆大妄为和恶劣行径,可谓千古未闻、骇人听闻。耐人寻味的是,如此之多的安全事故及其瞒报行为,同样也没有被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

这两个矿山所发生的多起事故瞒报行为或许是瞒报事故的冰山一角,所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更值得反思。试想,如果这两个矿山的事故瞒报行为没有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可能直到现在仍不被人知,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仍继续陶醉于“安全形势一派大好”的美好日子里。针对两个矿山引发的矿山事故瞒报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举一反三、“痛下杀手”,在2023年下半年深入开展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行动,督促各地对2000年以来辖区本系统接到的矿山事故举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交办的事故举报核查情况进行重新梳理,凡核查不清的,要重新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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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早在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专门新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也都明确了处罚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国务院公布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应急管理部出台的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认定及处罚都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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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瞒报事故行为更是重拳出击,在专门印发的《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中从强化现场监控、加强现场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压实属地责任、严惩瞒报行为、用好奖励制度、开展警示曝光、实施联合惩戒、建立长效机制等九方面来巩固和深化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成果,严厉打击矿山瞒报事故行为,维护矿山良好安全生产秩序。该《措施》特别强调,严惩瞒报行为。对核查属实的矿山瞒报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查明瞒报事故真相,从严处理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肃查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事故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公布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实施联合惩戒。对瞒报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所有发生瞒报事故的矿山,一律列为C类及以下矿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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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瞒报事故行为政策不可谓不严、措施不可谓不硬、打击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但为什么仍有部分矿山企业胆敢以身试法、冒天下之大不韪而瞒报事故呢?其深层次原因又是什么?

首先是侥幸心理在作祟。一些矿山企业总以为出了事故花钱就可以“消灾”,只要把遇难矿工家属安抚好,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一了百了、一了百好。而矿山企业一旦如实上报后,不但要赔偿矿工家属,还要遭受经济处罚,同时还要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停产整顿甚至关闭等沉重代价。所以,这些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及时上报、如何吸取教训、如何整改提高,而是如何采取“私了”的方式息事宁人,以最小的代价换来自己的平安,最终的结果是铤而走险选择瞒报。同时,因矿山企业多位于交通不便的山区,信息闭塞、举报渠道不畅、矿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加之地方监管部门害怕追责,也是心存侥幸,即便是听到了关于矿山事故的传闻或“流言蜚语”,也是抱着“矿不报官不究”“民不告官不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睁只眼闭只眼,无形之中纵容了矿山企业的事故瞒报行为。

而更重要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考核机制方面。“从零出发,向零奋斗”是近些年来在矿业领域比较时髦且流行的安全口号,也是政府相关部门力推的一种安全理念和文化,更是矿山企业矢志不移的目标。既然是“向零奋斗”,那意味着零死亡是奋斗目标,是所有矿山企业的努力方向。特别是矿山企业,是时刻都在移动变化的“车间”,井下地质条件复杂、生产环节繁琐、作业矿工众多,稍有疏忽大意,每一个工作地点、每一个在岗矿工都可能成为事故隐患。这就要求必须构建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把奋斗目标与现实安全状况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保障每一个矿山在实现安全零死亡轨道上顺利实施,又不能因一次小小的偶发事故而“全盘否定”“一棒子打死”。特别是一些民营矿山企业,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安全生产许多年,一次偶然事故就可能一夜之间“前功尽弃”,轻者关矿走人,重者倾家荡产。在这种考核机制之下,这些矿山企业势必会“放开一搏”“赌上一把”,瞒报住了则可逢凶化吉、一世无忧,即便瞒不住,最坏的结果与如实上报也差不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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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也已深刻认识到了瞒报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2023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副司长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认真研究矿山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规范执法、精准追责、科学考核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建立完善瞒报事故查处相关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发力,精准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加快瞒报事故调查处理,从重从快从严处理涉案单位和人员,对外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制作典型瞒报事故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畅通矿山事故瞒报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调动矿工及其家属、遇难人员家属等知情人的举报积极性。

安全为天,生命至上。瞒报事故,害莫大焉,贻害无穷,可以说,每一次每一起的事故瞒报都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挑战。事故瞒报不仅贻误抢险时机,极易造成事故的扩大,而且还掩盖了事故真相,不利于事故的调查、原因的剖析、教训的吸取。更重要的是,矿山企业瞒报事故、采取私了的方式进行善后处理,是对遇难矿工生命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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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瞒报行为,必须标本兼治,在建立健全法律政策体系、监管制度体系和惩处机制,并辅助先进技术与装备提升安全监管效能,严厉查处和打击事故瞒报行为、严格追究事故瞒报行为中的相关责任人责任,增加瞒报事故成本,让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敢瞒”“瞒不住”“瞒不起”同时,还要从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入手,建立符合我国矿山企业实际的安全监管监察量化考评体系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机制,让地方政府及矿山企业“不想瞒”“不愿瞒”“不去瞒”。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起彻底杜绝事故瞒报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