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公布《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23日11时15分许,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通江县铁溪镇朱元村的小寨子砂石加工厂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3日上午,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挖掘机操作员姚某某负责清理平整小寨子砂石加工厂厂房后堆料平台路面。11时许,挖掘机油料不足,姚某某把挖掘机停在路边等待砂石加工厂采购员黄某某送油料过来。11时10分许,黄某某将油料送到并准备给挖掘机加油,因挖掘机停放的位置不方便加油,姚某某就启动挖掘机进行旋转调头,在调头的过程中挖掘机铲斗升举在空中离地面高度约3米。此时该厂工人本某某路过此处进入挖掘机作业范围,被铲斗上掉落的泥石块砸中后枕部受伤,经铁溪中心卫生院救治无效于7月23日16时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4年7月23日11时15分许,事故现场人员黄某某用电话向砂石加工厂负责人龙某某报告事故情况。龙某某接报后立即驾车赶往现场,途中电话安排该厂安全管理人员谭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四川铭达世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县路元矿业有限公司报告。通江县路元矿业有限公司接报后,先后向通江县铁溪镇人民政府、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报告。11时20分许,龙某某赶到现场后,与现场人员一起将本某某抬到自己的私家车上,安排先赶到事故现场的本厂工人陈某某随行,将本某某送往通江县铁溪中心卫生院,当车辆行驶到铁溪镇甑子坝时与120救护车相遇,并立即将本某某转移到救护车上送往铁溪中心卫生院救治,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2.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铁溪中心卫生院立即派出医务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治疗。铁溪镇党委政府、铁溪派出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陆续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3.善后处置情况。2024年7月27日,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亲属对善后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书》。目前,赔偿费用已支付到位,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AXU7W,法定代表人:严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建筑用石加工等。
2023年12月,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铭达世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砂石加工承揽协议》,约定由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建砂石加工厂,承揽四川铭达世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溪镇朱元村小寨子矿山砂石的代加工业务,加工费10.30元/每吨。同时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砂石加工生产、安全管理自行负责。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四川铭达世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BD614,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铁溪镇朱元村肖家河。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材料销售等。该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本某某,男,54岁,汉族,身份证号:5107241970********,户籍地址:四川省安县桑枣镇**村**组。
2.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统计,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本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潜在的安全风险预见不足,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由于挖掘机旋转调头的过程中存在盲区,被铲斗上掉落的泥石块砸中后枕部受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无现场指挥人员;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在该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料中,无员工入职前三级教育培训资料,未向员工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以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无现场指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本某某,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潜在的安全风险预见不足,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范围内,被铲斗上掉落的泥石块砸中后枕部受伤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龙某某,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小寨子砂石加工厂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2日
(信息来源:通江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