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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加,“帮信罪”已在刑事案件量中的占比不低。今天,长宁律师解读“帮信罪”的相关常见法律问题,帮助大家认识“帮信罪”,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朋友‘走走流水’”“有偿向他人出租身份证赚取零花钱”“‘低成本、高收入’兼职,来钱轻松”……生活中,这些看似平常的行为是不是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落入了不法分子的陷阱?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萌表示,“只是简单帮个忙、还有钱可赚的行为很可能已触犯了‘帮信罪’。”

到底什么是“帮信罪”?徐萌律师介绍,“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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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4年1月,被告人张某为牟利,明知他人让其提供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前往异地将自己名下的某某银行账户,连同密码、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好处费。

经查:前述某某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转移多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24万余元。

2024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又将自己名下的某某银行账户提供给王某使用,该账户被用于收取、转移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2,800元。2024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且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实际上,张某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收取报酬的行为是“帮信罪”较为常见的行为类型之一。此外,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推广引流的行为、提供或者操作“GOIP”“猫池”等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搭建远程“机房”的行为、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行为也属于“帮信罪”主要的行为类型。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打击的力度不断提升,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更是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律师提醒

徐萌律师表示,实践中,“帮信罪”的具体行为存在诸多情形,但构成“帮信罪”最为重要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很多行为人虽辩解称在实施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时,并不知道“上游”具体是做什么事情。 办案机关在对是否构成“帮信罪”作出认定时,也会结合认知能力、交易过程等具体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很多行为人最开始并非故意实施“帮信”行为,但其在被不法分子的话术引导下逐步沦为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因此,广大居民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提高反诈意识,轻易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两卡”、媒体账号等,保护好个人信息,切莫因小失大,踩到法律红线。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信罪”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此外,构成帮信罪对个人征信记录、银行业务办理、出入境等均会受到一定限制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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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来源于长宁区司法局、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高 琴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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