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3则有关背靠背条款适用的案例。该批复和三个案例库的案例将对大量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予以深刻解读。
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一、和哪些公司有关
付款的大型企业和收钱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详见(图1到图四)
三、无效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
四、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的,按照全一倍lpr计息。合同价款包括补偿的可以减轻。
五、之前签署的合同能不能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是2018年01月01日施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2020年09月01日施行。因此该批复可以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签署的合同。但是之前签署的合同能否适用,作者个人认为存疑。
六、特别提醒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认定企业规模类型以合同订立时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部分:三个和背靠背有关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一、编号2024-08-2-115-002案例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该案裁判要旨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编号2024-08-2-084-011案例
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裁判要旨是: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编号2024-08-2-115-001案例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该案裁判要旨是: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部分:破局背靠背条款的路将选择
因此从三个参考案例和批复,可以总结企业抗辩背靠背条款的四个思路:
思路一:从付款方是大型企业,收款方是中小企业主张背靠背条款无效。
思路二:引用编号2024-08-2-084-011案例,主张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予适用。
思路三:引用编号2024-08-2-115-001案例裁判要旨从实际履行和付款方的付款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证明背靠背条款不符合合同目的。
思路四:引用编号2024-08-2-115-002案例裁判要旨认为付款方不能证明付款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