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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

质押担保是常见的融资手段

当债务人违约

质押物的处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近日,平湖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质押羽绒服引发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将自己生产的羽绒服质押给杨某,以此向杨某借款,如到期张某未“赎回”,杨某有权处理质押的羽绒服。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剩余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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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些衣服,价格合适的话,我就处理掉了啊。”

“给你打了这么多电话,你就是不接,也不商量怎么处理,那怎么办嘛?”

杨某多次微信催款均无果,便通过微信通知张某准备自行处理剩下的羽绒服,张某却迟迟未予回应。于是,杨某就将剩下的羽绒服变卖了。

“借你的钱我准备好还你了,我要提抵押的货了!你安排一下好吗?”

又过了一年,张某突然向杨某表示要还款提货,杨某未予理睬,张某遂诉至平湖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质押羽绒服或折价赔偿。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就其向杨某的相应借款提供羽绒服作为质押担保,并向张某交付了羽绒服,故张某与杨某之间的质押关系依法成立。

在杨某多次催款并告知张某将处置剩余羽绒服的情况下,张某一再拖延甚至刻意回避,明显构成违约,故杨某实现质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其有权自行变卖羽绒服并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但杨某未将变卖方式,特别是变价款金额告知杨某,也无法证明变卖价款是多少,同样存在不当之处。

平湖法院结合本地羽绒服市场的成本价以及清仓价情况、诉争羽绒服处置的难易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诉争羽绒服的合理变价款,扣除杨某剩余债权本息后,确定杨某应当返还张某的变价款。

平湖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张某变价款,并且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和杨某均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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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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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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