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著作权方面的案例。孙先生接到市民王先生的信息,要求孙先生删除他在某网络发布的一篇原创文章。对此孙先生反驳称,他只是转载王先生的文章而已,还标明了出处,有必要删除吗?但是王先生称,他不希望他人转载他的文章,并在文章说明了,孙先生已经构成了侵权。张律师,现在孙先生问,他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吗?在什么情况下,文章和视频转载不构成侵权呢?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关于个人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其实答案并非一刀切。深入剖析《著作权法》第5条,我们可以得知其中明确了几类特殊情况,这些情况下转载行为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首先,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文件,以及它们的官方正式译文,由于具备立法、行政、司法性质,自然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其次,单纯的事实消息,因其客观性和公共性,同样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再者,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于其普遍性和通用性,同样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上网转载的文章恰好属于上述范畴,那么自然不构成侵权。此外,当一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满,它就如同破晓前的夜雾,悄然散去,化作公共财产,任人自由利用。比如我们常常看到的鲁迅的文章,已过了50年的著作权保护,我们是可以转载的。但是尽管鲁迅逝世已经超过50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的作品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因此,鲁迅的作品财产权已经过了保护期限,进入了公共领域,意味着不需要授权便可以使用。然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永远受保护。这意味着,尽管作品的财产权已经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随意修改、歪曲、剽窃鲁迅的作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转载时则需格外小心。若被转载文章有明确的转载声明,我们应按照声明要求行事。比如,“如有转载,请说明出处”的字样,便是在告诉我们,虽然作者允许转载,但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反之,“谢绝转载”则意味着禁止转载,这是对作者原创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转载请联系本网站”则提醒我们,在转载前应先与网站后台沟通,取得许可。这样的细致入微,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原创精神的尊重与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