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各种原因,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双方生育子女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的权利上是否相同?能否向父亲或母亲索要抚养费?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底,刘某与张某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9月,双方育有一子,取名小飞(化名)。2016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儿子随父亲刘某在灵宝生活。2024年1月,儿子小飞以物价上涨、父亲刘某负担较重为由,将母亲张某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飞成年,共计96000元。

法院审理

灵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被告张某虽未与原告小飞的父亲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作为原告小飞的母亲,其仍应当对原告小飞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原告小飞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原告居住地生活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小飞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原告主张自2023年1月1日起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自2023年1月1日起,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原告小飞抚养费500元,至小飞年满18周岁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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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到完善和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提高法律意识。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即使分开,也不会中断亲缘关系,为人父母应依法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孙钰飞 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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