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人在2006年5月26日与当地村委签订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偿出让合同》。这么多年来李先生一直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然而,在2023年某日,李先生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怎么回事呢?原来是程先生等406名本村村民不满意村委当年将成百上千亩林地、林木转让给李先生等人,于是以出让合同无效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收到法院传票后,李先生等人非常着急。曾多次尝试与对方协商沟通,但都无疾而终。无可奈何之际,经朋友推荐,李先生联系到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律所内部经团队研判,指派谭朋涛律师在程先生等406人诉李先生等人山林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担任李先生等人的代理人。
本案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谭律师都大获全胜!怎么做到的?具体办案思路如下。
二、律师维权
水平极高的律师,从来不会教条主义、思维僵化,而是以事实为基础,灵活运用法律,见招拆招。
谭律师针对程先生等406人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属于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李先生等人是与村委而非程先生等406名村民签订《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偿出让合同》,程先生等406名村民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2、李先生等人与村委签订合同符合法定的表决程序,村委就集体山林发包事宜先后召开了党员、村民代表、村两委会议,有会议记录;且拍卖的结果经过了公示,公示没有异议之后才签订了合同,基本原则是价高者得,程先生等406人所述合同无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
3、程先生等406人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任村委会书记,却又作为合同的承包方与他人合伙承包山林,该行为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实际上李先生虽时任村委会书记,但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是孟先生,李先生在合同上作为甲方在合同上签字,而非代表其个人,故不存在程先生等406人称李先生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4、竞拍山林承包经营权是公开进行的,该村其他村民未参加竞拍,李先生等人的竞拍结果在村内公示,无人表示异议,程先生等406人以未保障村民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优先承包针对的是发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而本案李先生等人均为本村村民。
对方虽然人数众多,但谭律师凛然不惧,依据事实和法律深入浅出地向法官分析本案,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赢得了全面的胜利,再一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总结
虽然常言道:人多力量大。本案中程先生等人一方更是有406人之多。但是,只要作为律师的我们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倾尽全力,充分收集证据、了解案件事实,获得胜诉毫不意外。换句话说,律师要精研本领,只要实力够,对方人数再多也不怕。谭律师在本案中,以一己之力舌战群儒、力压群雄,为我们上演了生动的一课!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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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