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一种比较经典的一种农业合作模式,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这个中模式有效地将“大公司”与“小农户”联结起来共同从事农业生产。在引导农民步入市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演变发展,这种模式也经历着不断的升级迭代。本文就其中的代养模式如何纳税做一下简要分析。
一、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 “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明确,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相关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指出,此类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养殖,但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经营管理风险,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相关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及第 3 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 5 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例
甲养殖公司与农户乙合作,农户乙按甲公司设计要求建造猪舍并自筹资金,甲公司在 2024 年 1 月提供 1000 头仔猪及配套饲料、药品疫苗等(产权属甲公司),农户乙在甲公司统一安排和指导下饲养,于 2024 年 6 月交回包括淘汰 5 头、合格商品猪 980 头,甲公司按养殖效率支付代养费 118,200 元。
增值税
甲公司:其回收的 980 头肥猪属于增值税的农产品范畴,且符合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免税条件,销售免增值税。
农户乙: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或个体户营业执照后,收取的代养费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文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以 “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农户乙:办理税务登记证后,获得的 118,200 元代养费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升级案例
从生产效率代养模式迭代为模拟购销代养模式,畜禽资产产权始终属于公司,农户根据结算金额开票。
纳税处理与生产效率代养模式相同,即公司方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农户按经营所得享受增值税优惠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农户身份变化案例
A 养殖公司与企业 B(农户张先生与他人注册成立)合作,企业 B 按 A 公司设计要求建造猪舍并自筹资金,A 公司在 2024 年 1 月提供 2000 头仔猪及配套饲料、药品疫苗等(产权属 A 公司),企业 B 在 A 公司统一安排和指导下饲养,于 2024 年 6 月交回包括淘汰 5 头、合格商品猪 1980 头,A 公司按养殖效率支付代养费 238,200 元。
增值税
A 公司:委托企业 B 养殖回收的 1980 头肥猪,在整个养殖过程中猪的产权属 A 公司,符合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免税条件,销售免增值税。
企业 B:若合作前未从事养殖业务且年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可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代养费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19 号》文享受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
A 公司:委托企业 B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 B:取得的代养费可比照 A 公司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即免企业所得税。
三、成功应用 “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的案例
温氏集团:温氏集团是国内较早采用 “公司 + 农户” 模式的企业之一。公司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兽药和技术服务,农户负责养殖,成品由公司统一回收销售。这种模式使得温氏集团迅速发展成为国内畜牧业的巨头,农户也通过与公司合作获得了稳定的收入。
正邦集团:在生猪养殖领域,正邦集团采用 “公司 + 农户” 模式。公司提供仔猪、饲料、防疫等,农户按照公司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养殖,公司负责回收和销售。通过这种合作,正邦集团实现了规模扩张,农户也实现了增收。
新希望六和:新希望六和在禽类和生猪养殖方面也广泛应用 “公司 + 农户” 模式。公司凭借强大的产业资源和技术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支持,实现了共赢发展。
总结
“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在涉税处理上,关键在于明确产权归属、业务实质和相关政策的适用。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公司方通常能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农户或转变身份后的受托方则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增值税优惠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农户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规范财务核算和业务流程,确保合法合规纳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附:委托养殖合同模板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
乙方(农户):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养殖畜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信息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养殖的畜禽种类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并确保其质量。
(2)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养殖过程进行检查和指导。
(3)按约定回收乙方养殖的畜禽,并支付养殖费用。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确保畜禽的健康和品质。
(2)接受甲方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在养殖期满后将畜禽交付给甲方。
三、委托养殖具体事项
养殖地点:________________
养殖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养殖标准:按照甲方的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
四、权利和义务变更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五、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
养殖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
养殖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养殖成果支付费用,具体标准另行约定。
支付方式:甲方在回收畜禽时一次性支付养殖费用给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大志
企业财税顾问,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年财务管理实战工作经验。
曾服务于中国企业500强及互联网上市公司,担任上市公司、电商公司、500强制造业、物流等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岗位,视野开阔,财务基本功扎实,在企业财税架构搭建,全面预算、经营分析、业务融合落地实践,税务筹划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