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河南遇害的王佳佳法官应该是比较优秀的法官,所涉案件,王佳佳认为判得公正,上级法院经评查也认为是公正的。但是,原告就是不服,并残忍地杀害了法官,为什么?
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官认为的公正与当事人认为的公正,甚至与一般百姓认为的公正,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完全是一回事,到底有什么区别?如果有较大区别,法官又该如何办案才能避免杀身之祸?
为了避免下一个无辜法官被害,我认为这样的思考、探讨是有益的。正好,韩旭老师写的《法官如何避免“杀身之祸”?》一文,回答了其中的一些问题,遂转发分享。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治远见”2024年08月19日同名文章 )
【正文】
随着马彩云、周春梅和王佳佳等法官被杀害,我们需要做的不仅是严惩凶手、褒奖逝者,更需要思考法官如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如何化解职业风险?如何避免更极端的“杀身之祸”事件发生?
一是法官应有司法良知和悲天悯人的情怀。大部分法官都是党员,需要讲党性。但是,党性不是抽象的,党性寓于人性之中。一个没有人性的人,很难说他(她)有较强的党性。古罗马有法谚:法律是公正善良的艺术。法官乃手执法槌之人,是活的法律,更应坚守正义、公正善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许是避免“杀生之祸”之要者。公平正义很多时候是一种主观感受,法官的公平正义标准与当事人可能不一致,要让当事人有一种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法官应有慈悲心,不畏强权,同情弱者,关爱苍生,而不是冰冷的“法律机器人”。法官公正判案,不仅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我的家乡“内乡县衙”有一副楹联,上面写了六个大字:“天理、国法、人情”,古代县令判案尚且以此为准则和遵循,现代职业法官难道不应更考量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它其实就是在讲公平正义和良善之心。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只有通过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回避制度的落实、管辖异议的考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正确意见的采纳、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说理,等等,均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二是法官应经常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基本的道德底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如我在诉”其实就是换位思考。假设自己是当事人,你会希望法官如何对待你,你就要如何对待你的当事人。今天你是法官,明天你可能是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如果你希望将来做律师时有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你的正确意见被采纳,你的怨言少一些,那么你今天在做法官时就要为此而努力,这不仅是为别人,也是为自己“留条后路”。否则,你将来也会是受害者。如果我们能经常换位思,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地位、境况改善而虑,富有同理心和正义感,也许一些悲剧可以避免。
三是坚持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要坚持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是对每位法官的考验。现实中的机械办案未必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也未必符合大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标准。例如,在自家院内用粘网粘了一只麻雀,被认定为“非法狩猎罪”判刑;又如,盗窃韭菜后拿到县城售卖,获利8元,被认定为盗窃罪;再如,安徽一农民吴某捕捞鱼虾仅2两,且是自家食用,被判刑一个月。这多少让人有些匪夷所思,也让我们明白什么是“机械司法”。“三个效果统一”需要我们考虑通过我们的判案,是不是导致当事人陷入绝望的境地。一个人绝望,所有人都是不安全的。杀戮、自杀有可能发生。我过得不好,你不近人情,休怪我无情,你也甭想过好。
四是加强释法说理。法官职业是一个说理的职业,判决是“力”与“理”的结合,有“力”无“理”乃强权政治。尤其是不采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一定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充分说理,公开自己“心证”形成过程,它有助于减少上诉、上访,也可避免当事人因“一时想不开”而去杀人。即便求你帮忙“打招呼”的人,你也要对他(她)进行释法说理,帮助他(她)分析诉讼胜败的可能性及其理据和禁止打招呼的“三个规定”及其不利后果,解开其“心结”。就像10多年前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周春梅被害事件带给我们的教训。我想如果她能耐心解释、认真帮助老同学向慧分析案情,晓之以理,也许“杀身之祸”可以避免。
五是培养和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丧钟为谁而鸣》是一首由英国诗人约翰·多恩创作的布道词。翻译成中文的诗文是:“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每一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掉了一块岩石,欧洲就变少。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每个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哀伤,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法官应有“每个人的不幸都是我的哀伤”的情愫,尤其是对自己经手案件的当事人。不要以为他(她)是“与我无关”的“孤岛”,我们是“连在一起的大陆”。所以,他(她)的不幸,也是我的不幸。丧钟为谁而鸣?很多时候也是为法官而鸣!
公众没有法治信仰,法律无地位、法治不厉行,则法官无尊严,也无人身安全的保障,这是法官被害的主要原因。我们不能简单抱怨行凶者的偏激和极端,更应反思背后的深刻原因。杀掉一个“向慧”和“党某某”并不足以遏制未来的法官被害事件发生,社会中弥漫着一种打打杀杀的戾气,社会治理应更加注重法治和理性,以人为本、人文关怀不能仅流于口号,应通过一个个司法裁判彰显正义、温暖人心才是治理法官被害事件发生的根本。王佳佳永远离开了我们,这既是她个人的不幸,也是全体法官的不幸,更是社会的不幸。我们除了谴责和惩罚凶手外,更应思考深层的社会原因。当整个社会尤其是法官都遵守规则、相信法治、慈悲为怀、悲天悯人,法律才能给人一种可预期性和亲切感,才能使无力者有力,艰难者前行,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才能真正信仰法治,回归理性,法官也才能远离“杀身之祸”!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