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有些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条件说明中,明确表示如果员工在其他公司是股东、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的需提前告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才能入职。以避免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或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但是如果员工在入职已告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公司还可以此为由将其解除吗?
经典案例
2020年10月9日,甲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录用条件说明》第五条显示:“甲方保证未在其他企业或组织的股东、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否则,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
甲在录用条件落款处签字,并手写:“目前是B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正在注销中,以及担任C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停业中。”2020年12月24日,A公司向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现因您是B公司和C公司的股东,不符合劳动合同录用条件第五条。现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甲认为其已在入职的时候告知A公司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A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现A公司又以其担任其他公司股东董事为由将其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于是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认为,甲在入职时已告知A公司在其他公司是股东。在此情况下,A公司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说明A公司同意甲入职。现A公司再以甲为其他公司的股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A公司应向甲支付赔偿金。
风险提示
员工向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没有欺诈、隐瞒的情况下,公司选择予以录用,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用工过程中,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员工入职后公司又以员工在其他公司担任股东为由做出解除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正确处理员工在其他该公司任职的情况,以避免违法解除呢?我们建议:
1、录用员工之前对其劳动关系情况进行调查
公司在录用劳动者之前应当对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存续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员工提交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也可以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其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等,并要求员工在入职申请表中对离职情况或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进行承诺。如果劳动者隐瞒未离职事实,不论员工是否在试用期,公司可均以其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本案中甲已经向A公司告知其还在其还是其他公司的股东及董事,A公司应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在其他公司任职的,要求纠正
如果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得知员工在其他公司有职务的,公司可在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录用条件书中添加相关条款,要求员工在入职后几个月内辞去相关职务,如员工同意并签字,那么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员工还未辞去其他公司职务的,要求其纠正立刻辞去职务,若员工仍未辞去职务,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
如果公司发现在员工入职时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职务,入职后公司发现员工又在其他公司担任职务的,如员工与该家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且因此影响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公司先对劳动者进行警告,要求员工纠正自己的行为,如果员工仍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员工与新公司成立双重劳动关系,对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与后成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一起赔偿损失。对于员工还在其他公司任职行为,还可阅读《》【劳动法研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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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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