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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高县生态环境局14日发布行政执法信息,内容显示,江西高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款17万元,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进一步处理。执法信息摘要如下:

江西高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6FKD7D

法定代表人:汪**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工业园小区昌栗高速连接线8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6月4日接群众投诉企业污水外排的信访件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检查发现厂区地面冲洗废水通过雨水沟经东侧围墙脚下排口流至围墙外沉淀池,因沉淀池淤泥未及时清理,已沉积至沉淀池顶部,该池已失去沉淀作用,导致冲洗废水未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回用,直接溢流至外环境,现场在你公司负责人汪会明的见证下对雨水总排口处的废水采集了一组水样,检测结果:PH值为11.7,超过了污水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PH值为6-9)。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4日,你公司负责人汪会明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现场情况;

2.2024年6月4日,你公司厂长漆水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

3.2024年6月4日,你公司环卫主管任中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

4.企业环评报告中废水收集处理方式,证明企业废水收集处理方式与环评要求的废水收集处理方式要求不符。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登记、项目自主验收意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等,证明主体、手续履行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

6.水样检测报告、采样登记单、现场勘察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采样证、证明水样结果、执法人员身份及企业违法现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13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项细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二类水污染物且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为10≤A≤20(万元)”的规定,以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附件1“表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细化表”的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壹拾柒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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