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慈)应急罚〔2024〕56 号
被处罚单位:慈利县金正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L163C2P) 地址:慈利县**镇**村*组 邮政编码:427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 职务:矿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2024年8月28日,慈利县应急管理局矿管股执法人员陪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8个问题(1.东翼+225m平台、+240m 平台的高度和边坡角均超设计规定;2.+240m平台以上存在削顶作业,与+240m 平台(扩宽作业)同步作业;3.各采场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225m 平台未按设计设置截排水沟;5.未按要求每季度检查1次采场工作边坡;6.未结合矿山实际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攻坚任务清单和措施清单,可操作性、指导性不强;7.矿山主要负责人周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杨某某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与2024年4月12日届满,未及时取证;8.该矿为地下转露天矿山,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未查明原采空区对露天开采产生的不利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县局矿管股于2024年8月30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湘张慈应急现记〔2024〕1907号),并于2024年9月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慈应急责改〔2024〕754 号),责令你公司于 2024年11月1日前整改完成。2024年9月2日,局矿管股将你公司上述问题移交给慈利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2024年9月9日,慈利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存在的其中7个问题进行了立案(未结合矿山实际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攻坚任务清单和措施清单,可操作性、指导性不强的问题,因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决定不予立案)。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被立案调查的 7 个问题属实,其违法详情如下:
1、(1)东翼+225m 平台、+240m 平台的高度和边坡角均超设计规定的问题,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文件的规定,该问题属于露天矿山部分第(四)项重大事故隐患;(2)+240m 平台以上存在削顶作业,与+240m 平台(扩宽作业)同步作业的问题,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5.2.1.1 条的要求,形成了事故隐患;(3)+225m 平台未按设计设置截排水沟的问题,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5.7.1.3 条的要求,形成了事故隐患;(4)未按要求每季度检查1次采场工作边坡的问题,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5.2.4.6 条的要求,形成了事故隐患;(5)该矿为地下转露天矿山,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未查明原采空区对露天开采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问题,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5.1.2、5.1.3 条的要求,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文件的规定,该问题属于露天矿山部分第(一)项重大事故隐患。上述5个问题,均属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因此认定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2.矿山各采场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认定你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3.主要负责人周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杨某某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于2024年4月12日届满,未及时取证的问题,经查实,实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杨某某以及安全员孟某某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的问题,因此认定你公司存在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3页;《现场检查记录》(湘张慈应急现记〔2024〕1907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慈应急责改〔2024〕754 号)各1份;矿山主要负责人周某、安全员孟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视听资料》2份、该公司矿山《露天开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复印件 3页;周某、杨某某、孟某某3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张家界市鲁班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收据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结果最新证书信息3页;慈利县应急管理局《会议签到册》及培训资料复印件5页。
你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该项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免予对你公司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仅处于过期状态,你公司在出现此问题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在被执法人员指出这一问题后,也及时组织上述人员报名参加了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了新证,加之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此项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给予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工商银行慈利支行,账户: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91007291000002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