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 5月27日案发至今,刘立强冤案一审走了四年多,1500多个日夜,几位老人未能等回儿子而含恨离世!
四年多案子一审还没有审结,这在全国刑事案件中极为罕见。
这是超出法律常规、超越普通人认知的久押不审、久拖不判。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承受着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给被告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形象。
面对无妄之灾,被告人、律师、家属不断奔走呼号、投诉控告,所有拼尽全力的抗争,只为了让案件回到法治的轨道,回归法律本来的样子。
有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是所有被告人、律师、家属共同的心愿!
本案之所以久押不审、久拖不判,是因为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实体违法问题。
本案是政法“两面人”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宽(已落马)一手策划,原长沙市公安局副局长韦树恒(已落马)、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肖新平(已落马)、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张宪等人具体实施,伙同恶意举报人、原湖南省建设银行行长龚蜀雄(已落马)的女婿曾楷峰(已落网)恶意构陷的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
本案实质是个人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这些经济纠纷都已经过法院、仲裁委依法处理完毕、借贷双方均没有异议。
但是,这些经济纠纷却被刘建宽插手,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借扫黑除恶运动,通过强大的关系网非法立案,将刘立强等20人构陷抓捕,拔高凑数成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公器私用”将公权力变成谋私利的工具,为升官敛财,滥用执法司法权,全程违法办案,将经济纠纷制造成涉黑涉恶刑事冤案,残害无辜老百姓,是典型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所造成的冤假错案!
2023年11月,长沙市中院、长沙县法院分案审理本案。在公诉人拒不移送关键无罪证据刘立强的手机、拒不移送刘立强等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拒不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情况下,经过市、县两级法院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发问质证、被告人辩解等,本案暴露出的办案荒唐,比河北迁西“马树山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1、本案立案是假的
全案案卷材料中只有“徐铭被抢案”的立案决定书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案决定书。
但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的黑帽子已经没有了,且公诉人从始至终都没有指控刘立强抢劫徐铭,刘立强在公安侦查阶段也没有关于徐铭被抢案的供述。此案从未发生过,是典型的假案!完全是刘建宽、韦树恒、张宪、曾楷峰等人共同编造出来的,目的是为了栽赃陷害刘立强等人。
吴丹红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目前指控的这些罪名和犯罪事实,绝大多数都没有立案,也就没有侦查权,更没有审判权了。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刑事立案,侦查机关收集的一切证据均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2、公诉人拒绝移送本案关键证据——刘立强的手机,说是秘密
公诉人拒绝移送关键无罪证据——刘立强的手机,刘立强手机里有所有借贷关系往来信息,能证明他从来没有诈骗,反而是老赖诈骗他,恶意举报人曾楷峰敲诈勒索录音在手机里,录音里曾楷峰威胁刘立强不给钱宽哥即刘建宽就搞刘立强涉黑。
自2020年5月27日案发以来,刘立强、刘立强的家属、辩护人多方申请、投诉、控告要求办案机关移送刘立强的手机,但是公诉方一直拒绝移送,说是秘密。
3、公诉人拒绝移送刘立强等人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说是秘密
自2021年8月移送长沙市中院审理以来,被告人、辩护人一直多方申请、投诉、控告要求长沙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移送刘立强等人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刘立强等人和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庭审中也明确要求移送讯问同录。
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各被告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但是公诉人拒绝移送中院,庭审时居然说这是秘密。
吴丹红律师当庭反驳,在长沙县法院分案审理的17名被告,都移送了同录,辩护人甚至可以拷贝同录。
吴丹红律师质问,为什么讯问同录在长沙县法院就不是秘密,在长沙市中院就成了秘密?!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理应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严格保存一致。现在,讯问笔录都可以给律师查阅,已不是秘密,那为什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就成了秘密?!
4、合议庭拒绝通知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合议庭拒绝通知本案的关键证人刘小平律师出庭作证。刘小平律师是刘立强做民间借贷的法律顾问,负责借贷谈判、起草借贷协议、和解协议谈判、债权申报、仲裁、民事诉讼、仲裁、法院执行等工作。刘小平律师也参与刘立强民间借贷入股、分红。
刘小平律师在起诉意见书里是犯罪嫌疑人,但在起诉书里没有了,且案卷里也没有刘小平的笔录。刘小平律师没有被起诉,其他人均不应当被起诉。
事实上,刘小平律师是刘立强民间借贷的知情人、参与人,最了解借贷中双方经济纠纷的全过程,但是合议庭拒绝通知关键证人刘小平律师出庭作证。
司法机关对黑恶案件涉案人员的追诉都是除恶务尽的高压态势,天网恢恢,对漏网人员都将通缉追捕直至到案。但是在刘立强冤案中,公诉机关的选择性执法却是如此明目张胆、肆意妄为!从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可以看出,参与刘立强入股合伙做民间借贷的有48人,公诉方只起诉其中的18人涉嫌套路贷诈骗,而这30人中有:刘立强做民间借贷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小平律师;原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周彦律师;刘立强冤案的举报人——周艺文;还有数名普通群众等等。
我们不禁要问公诉人,为什么本案同为出资人48人,刘小平等30人之众性质相同,30人员皆未受到任何追诉追究,18人却被起诉?!公诉人指控犯罪的逻辑标准是什么?!公诉人如此办案如何让人民群众感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如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什么样的力量让公诉人有如此的胆量和勇气来选择性执法?!本案的办理,难道正如恶意举报人曾楷峰在敲诈勒索刘立强的录音中所说,就是为了整人搞钱?就是刘立强不给钱,就搞涉黑?刘建宽已经落马,是什么动力让冤案还在违法运行?!
5、本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制造伪证
庭审中,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当庭控诉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指控、诱供。
刘立强在庭上详细描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严重暴力殴打,牙齿整体被打松,耳膜被打穿孔,脚被烟头烫伤疤痕明显,三年来身体都没有恢复,并表示自己在遭受多次刑讯逼供后,在指居场所的老虎凳上刻下了“冤”字,而且讯问同步录像中偷偷做了手势、打了哑语,以表明自己被刑讯逼供。
刘鸿当庭详细说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施暴人,并当庭展示身上的伤痕和物证—刑讯逼供时穿的衣服(被每日24小时戴镣铐磨损破烂双袖的衣服)。
周念文当庭嚎啕大哭,控诉被公安办案人员张宪、黄维佳等人刑讯逼供100多次,耳朵被打聋了,誓言将控告到底。
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忘乎所以,以致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二楼“特训室”殴打刘鸿时,将周念文拖来,逼他跪在一边看刘鸿怎么挨打受刑。这次有证人的刑讯逼供无法掩盖,被迫排除了部分非法证据,也导致看守所将二楼“特训室”撤销改为了“会见室”。在严禁刑讯逼供的看守所,公安办案人员都敢为所欲为,在完全封闭没有监管的指定监视居住点,可想而知刑讯逼供有多么残酷,被指居对象到看守所后都说是从“地狱”到了“天堂”。
但是,公诉人却睁眼说瞎话,居然说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并拒绝排非。如果有一天是你们自己,你们的亲人,无辜蒙冤,被刑讯逼供摧毁身体,你们还会无动于衷吗?
庭审中还发现大量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造假。例如:公诉人仅凭所谓被害人的证言就指控刘立强等人敲诈勒索,刘立强、周念文当庭多次请求公诉人出示证据,公诉人答复没有。李雷激、朱新建均有不在场的客观证据,却被公诉人指控非法拘禁他人、寻衅滋事。更为关键的是,刘立强等人在侦查阶段被严重刑讯逼供,被逼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口供,或被逼在侦查人员编造的笔录上签字。刘建雄在笔录上所说的内容,有的是被刑讯逼供后被迫做的陈述,有的是自己并不知道,办案人员告诉后才知道并记录上去的。多名证人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如同复制,且证人证言中有大量的评论性言论等等。
6、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检材来源违法
公诉人指控刘立强等人犯罪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使用的检材居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讯问笔录、部分银行流水、被告人刘歆剑的手工账本等。
刘歆剑的原始账本是其非正式的个人记账,记录在一些笔记本上,不是专门的记账凭证,不符合财务记账标准,且涂改严重,很多数据无法看清楚。
刘歆剑当庭说原始账本被公安办案人员搜走后,无法确定是否有修改或涂改。
公诉人举证说是从被告人笔录中确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这是本末倒置。
7、本案的《起诉书》违反基本常识,严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起诉书》为了增加罪名和犯罪次数,将民法调整范围的民间债务纠纷和民事自理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起诉书》中认定的所有的诈骗案,均存在客观真实的债务关系,均是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过错在先而造成的债务纠纷,是典型的民法可调整的民事纠纷。
《起诉书》不考虑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不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是双方事先协商约定的事实,均把民间借贷所应当收取的利息作为诈骗金额。将收回的利息认定为诈骗既遂,将没有收回的利息认定为诈骗未遂,完全违背了正常的认知。
《起诉书》中认定的敲诈勒索案,均不考虑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使用威胁、要挟手段,以致出现定性错误。
《起诉书》中认定的非法拘禁罪,有一起竟然将在五星级酒店大堂的开放式茶座和所谓被害人朋友开的茶馆一起喝茶,没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算作非法拘禁。另两起当时经报警,警察现场了解后认为连治安管理违法都不构成,简单调解就处置平息了。完全不应该在多年之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定为犯罪。
《起诉书》中的寻衅滋事罪,有一起将两人在家里因担保责任发生争执这一简单行为认定为是寻衅滋事,出乎老百姓的认知。起诉书中认定的所有寻衅滋事行为,均是行为人因明确存在的债务纠纷而实施的维权行为,没有一起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认定标准,所有行为均不符合寻衅滋事“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表现形式,完全是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的民事行为。
《起诉书》中认定的强迫交易罪,没有任何暴力或胁迫行为,均是将双方协商同意甚至签订了协议的事项,简单加上“被迫”两字就成了犯罪。
《起诉书》中认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即使到了这个阶段,所有律师和能客观公正看待此案的人都认为刘立强等人没有犯罪,刘立强的近亲属又如何能明知刘立强有违法犯罪? 不是“明知”就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起诉书》为了增加罪名和犯罪次数,违反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把生效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已确认的事实又作为刑事犯罪重新评价。
《起诉书》到底有多荒唐?!
2024年8月2日上午,在长沙县法院分案审理刘立强冤案中的被告人刘春林做最后陈述时,审判长卜俊勇问刘春林:“经过几天的开庭审理,你对案件的认识是什么?你现在内心最真实的想法是什么?”刘春林大声说:“我从心里认为我没有犯罪!!!我借钱给别人,本金都没有回来,我成了诈骗罪。我帮担保人袁建国、债务人李宜隆垫付资金,最后我成了抢劫罪。我和债务人李宜隆在公共场所茶楼协商还款事宜,既没有打人,双方协商时间也没有超过24小时,我成了非法拘禁罪。”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电影《第二十条》的主人公韩明所说:“刑法里的56681字都是在诉说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要持续落到实处,必须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四年多了,是时候还刘立强等人一个公道了,刘立强冤案该有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作者:方维,转载来源:“后坐力”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