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海复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城建)与中某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融信托)等主体之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检察院受理了审判监督申请。

复华城建称,其五年前向中某融公司借款5.96亿元用于开发建设松江区大学城商务广场2栋楼工程,签订了严苛的借款担保合同后,遭遇中某融信托“套路”,以至于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及股权;

其后松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股权归复华城建,但随即,就同一事实,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诉讼请求,复华城建不服,继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院经审理认为申诉合法,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此案。

再审判决确认了合同目的为让与担保定性,仍然判决股权归中某融信托,这一判决,让普通人越看越糊涂,也让商事法律研究及实务水准领先全国的上海法律人群体,倍感困惑。诉讼期间,项目已经建成并取得产权证,项目公司却被整破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符合审判监督受理条件,与此同时,北京的商事法学专家指,中某融信托从一开始的操作,就逾越了债权的法律界限。

A.债权被设定特殊担保

2019年4月30日,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实业)因需偿还多笔建设松江区大学城商务广场2栋楼房的债务,与中某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借款5.96亿元,年利率20%,且被收取“砍头息”。

松江实业设立于2010年11月2日,2019年5月27日之前,股东为复华城建持股85%,另15%股权为1名自然人股东,之后由于借款,股东就变成了中某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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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信托借款合同》同时,双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中某融信托依据此协议,发起设立“中某融-兴创103号集合资金信投计划”,以信托项下资金向松江实业借款。

中某融放款的前提条件是,与松江实业原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2019年5月27日将其持有的股权100%转让给中某融信托,待信托计划终止时即2021年5月21日回购股权。

同时,复华城建及其实控人,即自然人股东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操作层面,各方签署《监管协议》,据此协议,中某融信托监管人员列席松江实业董事会议,检查项目公司财产和项目建设、销售情况,并直接获得销售回款。

由此,中某融信托全面介入了松江实业在大学城商务广场2栋楼房的事务。双方融洽的合作持续了大半年。

2020年9月2日,中某融信托免去了松江实业原总经理、董事等高管及经营团队。

观察人士指,其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之间的连环套,隐藏了一个逾越债权边界的合同陷阱(后文详述)。

B.复华城建称被套路

2019年底,销售代理公司拟出售1.3亿货包,中某融信托驻场经理以各种理由不配合耽误,致使销售不畅,未能按时归还利息。

疫情肆虐的2020年3月5日,中某融信托开始逼债,称贷款本息于3月3日全部提前到期,要求3月9日起按以欠款本息作为本金乘以24%直至清偿之日。

这一年7月13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同年7月31日,项目取得产权证。

一个月后的8月4日夜晚,中某融信托项目经理牛某达带着六十余人,砸开项目公司门锁,拿走项目公司保险柜,里面有公章、财务章、财务账册等。当晚,担保人报警。

掌握了松江实业各类印章后,中某融信托解聘原管理团队及工作人员,把中某融的资金打到松江实业项目账户后,又立即当作归还利息转回中某融账户,算松江实业新产生的债务;又使用该公司公章与中某融信托签署借款协议等。

复华城建的团队仍积极寻找投资人,偿还借款。

但中某融信托驻场经理拒绝配合尽调,明里暗里阻止复华城建进入项目现场,多名意向投资人只好退却。

2020年10月13日,中融某集团在北京法院起诉松江实业,要求履行债权。此时松江实业公章证照均被中某融信托控制,这一诉讼,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中某融信托完全操控。

程序上,是中某融信托自己诉自己;

实体上,中某融信托拿走公章后,擅自盖章的新债务(被复华城建认为是假债务),不仅夺走了已经估价值达22.8亿的项目,还要求担保人偿还6亿元本金及2.5亿利息。

在此案审理中,由于债务人公章、证照被中某融信托控制,松江实业无法进行答辩,最后在北京缺席判决。

C.合同目的定性债权担保

2021年1月25日,中某融信托拿着松江实业公章等资料,进行公司变更登记。

同年5月27日,复华城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拥有松江实业的股权。

中某融信托掌控的被告答辩称,中某融信托系以股权投资、发放贷款的方式盘活了松江实业的经营,已于2019年5月27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中某融信托成为唯一股东,并称于次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22年5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复华城建等股东将股权过户给中某融信托的行为,从整体交易情况、合同内容、取得的权利、股权回购限制等4个方面审查,股权过户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因此判决复华城建等主体拥有松江实业股权。

中某融信托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做出该辖区民事终审5704号判决,认为是股权实质转让,因此撤销原判,驳回复华城建一审诉讼请求。

复华城建向上海市高院申请再审,双方一番交锋,上海高院则洞若观火,经审查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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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上海高院再审裁定,原二审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做出该辖区民事再审105号判决。

该判决的奇特之处,是承认了一审法院从合同目的方面认定让与担保事实成立,却最终援引《股权回购协议》条款,维持了前述第5704号判决。

人们议论说,这案子事实清楚但就是判不明白,越审越糊涂。

D.股权转让之实质要件

熟悉本案的上海商事律师梳理本案材料总结说,纵观全案,能锁定的第一个事实是,中某融信托向松江实业转入所有的钱款,因为都计算、收取了年化20%的利息,在法律上是借款,而不存在“股权投资”,更不存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的事实;

被两级法院所认定的,是股权过户在法律上属于“让与担保”。

那么,剩下一个问题,《股权回购协议》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怎样定性?

北京一知名商事律师说,二审法院的错误在于,无视了“人身权优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权利位阶原理;

企业股权由于直接对应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经营预期利益等全部权利,属于完整物权范畴;而债权作为下位民事权利,无论怎样对其进行加持,都不可能与上位民事权利股权相持平,更不能高于股权;

例如,张男与李女2019年4月30日订立了婚约并收取了彩礼10万元,约定2021年5月1日结婚,到这个时间以后,能不能仅仅凭婚约和彩礼没退返,就判决不准离婚?

该律师说,这看似不同领域,其实都是“下位权利直接干预上位权利”的行为;

因此人们能看出来,《股权回购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内容,与婚约的内容没有区别,它本身很难被认定为违法,但是,这个约定只能基于自愿履行为基础,如果缺乏这个基础,就造成下位阶权利直接干预上位阶权利,违背民法原理;

所以说,要考证本案到底是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必须考证在2021年5月22日这个时间节点上,原股东是否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是否进行了实质性的股权交易;

如果无视这一点而放纵随意的“股权转让”,不对股权转让实施过程进行严格实质审查,在本案,可能为债权人提供了特殊保护;而在另外的案例,却可能极大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职业背债人”的股权转让。

司法的本质是调整预期,如果个案可能导致预期紊乱,就必须纠正。

据介绍,中某融信托的一番折腾,把原本已经建成且获取产权证的复华广场给弄垮掉了,由于难以清偿债务于2023年4月20日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此案最终能否审判得让人明白?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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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中道

编辑:王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