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6家汽车销售企业虚开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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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钦州市有6家汽车销售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经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汽车销售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钦州市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06月19日至2023年07月2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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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钦州凯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3年06月19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3.钦州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04月26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4.钦州市钦北区东某新能源汽车销售经营部,在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5.钦州市嘉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2年01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6.广西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3年02月10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6家汽车销售企业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都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汽车销售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一般是机动车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根据所开具给个人消费者,还是其他单位,开具发票的类型,来确定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嫌什么罪名?是虚开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为个人消费者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因其不能用于抵扣,只是作为发票的一般功能,因此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例如:

1.1.案例:邹某乙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乙虚开涉案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其虚开税额188827.59元、价税合计1369000元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中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只有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定罪处罚。本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相关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依法变更。被告人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邹某乙已于案发后将非法获利4000元上交公安机关,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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