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周某某下班后,无意间看到宜丰某公司仓库的地上放置了一捆电缆线无人处置,便萌生盗窃电缆线快速获取利益的想法,和张某某商量之后,决定在凌晨一同盗窃该电缆线。二人潜入该公司厂房,盗走一批电缆线后开车到外地转卖,并获得近八千元货款。3月至4月期间,周某某等人陆续伙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前后四次盗窃该公司厂房内的电缆线,导致该公司直接损失达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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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张某某均为该公司员工,在二人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盗窃。在第四次盗窃过程中,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厂内的工作人员发现,这起案件才因此破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