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结论以三段论的形式写在开头:

大前提:特许权使用费是成交价格的调整项;

小前提: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

结论:外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调整。

接下来,我们讲大前提、小前提的法律依据。

大前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审价办法》)第三节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即特许权使用费是“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之一;

小前提是依据《审价办法》第七条对“成交价格”的定义,以及第五一条对“销售”“实付、应付价格”的定义,免费的进口货物,买方是不需要向卖方支付价款的。

所以,本篇文章的核心结论并不是我的观点,而是海关法规的规定,虽然法条中没有直接的表述,但我们根据前后条文的逻辑推论,得出的上述结论是完全经得起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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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进出口免费的进口货物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调整并不是说海关不能对进出口免费的货物的申报价格提出质疑,如海关质疑“其他进出口免费”货物的进口价格,应当按照《审价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适用相同、类似货物等估价方法审定其进口价格。

然而,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的交易背后如果隐藏着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费用,往往与进口货物的价格紧密相连。尽管在表面上,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能并未直接反映出特许权使用费的存在,但实际上,这些费用可能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被计入成本,从而影响了进口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对于海关而言,识别和准确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对进口货物的实际影响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因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直接影响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如果海关未能及时发现并调整因特许权使用费而产生的价格差异,就可能导致关税的漏征,从而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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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海关需要对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细致审查,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况。同时,海关还需要与进口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获取更多的信息,确保关税的征收既公平又准确。

当然,进口商也需要对自身的进口业务进行严格的自查和自律。在签订进口合同时,应明确列出所有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费用,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在申报进口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所有费用,以确保关税的准确计算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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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虽然没有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调整,但特许权使用费对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进口环节税的征收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无论是海关还是进口商,都需要对特许权使用费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