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中江县一卫生院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给多人注射。经初步调查,涉事职工许某某(女,28岁)在卫生院私自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接种,非法获利1.1余万元。涉事卫生院表示,许某某在卫生院是文职工作,没有行医资格证明,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有受害者花费近4000元在涉事卫生院接种三针“疫苗”,但接种完成后查询不到任何接种记录,报警后,涉事职工承认使用的是生理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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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矩贝律师认为许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这一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即不再需要证明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实际危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法打击该类犯罪的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修改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不同的刑罚。一般情况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徐某某以生理盐水代替HPV宫颈癌疫苗尚未造成实际危害,但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尚不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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