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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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护法治尊严、保障公共利益的进程中,公职人员承担着特殊的责任与使命。因此,当公职人员涉嫌某些严重罪行时,即便追诉时效已过或者已经离退休,也依然要接受调查,这彰显了法治社会对于公职人员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调查属实有需要的,还将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贪污贿赂类犯罪

1. 贪污罪

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完整性和人民的利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即使在追诉时效过后或者已经离退休,若发现存在贪污的重大嫌疑,依然应当被调查。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当时的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贪污行为,但随着技术发展或者新证据的出现,即使过了时效或者公职人员已离开岗位,也不能逃避对其贪污行为的审查。

2. 受贿罪

受贿是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典型表现。公职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对于受贿行为,一旦有新的线索表明存在受贿事实,即使过了追诉时效或者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离职,鉴于受贿罪的严重危害性,也必须进行深入调查。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职队伍的廉洁性,还可能对众多公共事务决策产生不正当影响。

二、渎职类犯罪

1. 滥用职权罪

公职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这种犯罪行为可能在当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及时发现或追诉,然而其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长期且深远的。例如,一些滥用职权的决策可能导致公共项目的失败、资源的浪费等。所以,即使时效已过或者公职人员已离退休,一旦有证据表明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仍要进行调查,以明确责任并维护公共利益。

2.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公职人员的懈怠或疏忽,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者损失。尽管可能在当时未被追究,但如果事后发现相关证据,即便过了追诉时效或者已经退休,同样要接受调查,这有助于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行。

三、涉及国家安全类犯罪

1. 泄露国家机密罪

公职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往往能够接触到国家机密信息。如果公职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机密,这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国家安全是至高无上的利益,无论何时发现公职人员有泄露国家机密的嫌疑,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或者已经离退休,都必须展开调查。因为国家机密的泄露可能影响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多方面的安全,关系到全体国民的福祉。

对涉嫌这些罪行的公职人员,即使过时效、离退休也要进行调查,这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职人员不能因为时间的推移或者身份的转变而逃避应有的责任。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整个公职体系的廉洁性、公信力,确保公职人员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职责。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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