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出生后便落户于山东省某村(母亲张某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实际未曾在该村生活过,一直在县城中跟随张某生活,张某以档口卖鱼为生。近几年该村陆续向村民分配土地流转款等等。刘某要求村委会也向其分配被拒后起诉至法院。

也迪律师解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综合考量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针对本案而言,刘某的户口虽自出生便落户在该村,但其一直跟随母亲张某在县城生活学习,且张某在县城档口卖鱼,具有相对固定的收入和生活来源,该村土地并非其唯一生活来源。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订)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养子女;(三)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刘某显然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且其自出生后一直在县城上学生活,并未与该村形成较为密切的生产生活关系,故不应认定毕某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不应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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