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绝对的公司法大年,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中,法律从业者们尤为关注的,便是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制度、公司治理等重点内容。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也已同步施行。

同样在7月1日,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也开始施行。

在此之前,我们在公司注册资本上采用的是较宽松的规范立场;新公司法延续了不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做法,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上采用了新的规范立场

那么,新公司法下,如何应对存量公司中的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如何看待存量公司章程规定的过长实缴期限?存量公司应否遵循与新设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资本规则?

站在律师的角度,如何利用好企业客户最关心的存量公司出资问题,将其作为业务抓手?

7月5日晚19:00,智拾网力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老师,就存量公司的过渡问题进行深度解读,力求贴近实务,兼具理论高度,帮助各位法律人更高效从容地解决好存量公司过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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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领《新 <公司法> 实行后“5年实缴注册资本”应对方案》

如何根据新规,

推动存量公司的顺利过渡?

新公司法延续了不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做法,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上采用了新的规范立场。

比如,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在“5年内实缴”模式;针对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全面实缴制”模式。

而此次新规首先明确的就是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规范

为解决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引发的有关法律溯及力的争议,《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纠正”。

按照《规定》,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过长的,就应当按照“3年+5年”模式主动作出调整,即在2024年7月1日后的3年内,将投资者的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以内。

如果公司不主动调整该明显异常的出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在研判后决定是否要求公司予以调整。

而2013年公司法所遗留下来的关于如何妥当处理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问题,就成为新公司法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根据新规,分别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有哪些调整工具可以利用?

律师如何利用新规,帮企业做好顺利过渡?

7月5日晚19:00,智拾网力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老师,就存量公司的过渡问题进行深度解读,力求贴近实务,兼具理论高度,帮助各位法律人更高效从容地解决好存量公司过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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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精准透视立法背景及意图,领悟条文背后逻辑

从立法、法理、实务多角度拆分解读,实现理论与实务链接,建立穿透性、体系化思维

聚焦新规痛难点及实务应对,提出相关未解决问题的应对之法

课程大纲

一、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规范

• 新旧公司法对比

• 溯及力问题

二、存量公司出资异常的制度成因

• 认缴制和无限期实缴

• 废除登记费

• 营业执照与实缴资本

三、三种调整工具的对比分析

• 恢复登记费制度

• 调整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 创设行政指导机制

四、要求公司“及时调整”机制的落地

• 公司登记机关的研判

• 具体标准制定

• 特别标注的督促功能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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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拥有逾36年教学经验,并在多个上市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中国民法、商法、公司法等,发表过逾100篇论文及10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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