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桃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田某某、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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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松桃法院通过

远程视频+线下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份至2023年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田某某,前后共计200余个,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4900元。

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田某某等人,并安排被告人龙某某帮助其送货。前后共计200余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非法获利73500元。

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分别从杨某某、易某某手中多次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贩卖给他人。田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其中田某某还未来得及卖出的23个电子烟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现场扣押。经现场称重,从田某某处所扣押的23个电子烟弹净重20.1克,经鉴定,从田某某处扣押的电子烟弹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田某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他人,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易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易某某、杨某某、田某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易某某、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松桃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的23个电子烟弹,予以销毁。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香烟和电子烟里加“料”,让人一吸就“欲罢不能”,这种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其实是披上伪装外衣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医学中一般用于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毒品不仅仅危害个人健康,危害着家庭的幸福,更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悉毒品的种类,知晓新型毒品的存在,切莫购买、贩卖、吸食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为我们自己创造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来源:松桃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