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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15时许
徽商银行宿州拂晓支行
通过警银联动协作机制
向埇桥反诈中心
推送了一条可疑账户取现信息
埇桥反诈中心立即
对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锁定谭某某、李某某、张某等三人
有为电诈分子从银行取现的嫌疑
此时三人已逃往淮南
后民警立即动身前往淮南
在一处民宿内
将谭某某等三人抓获归案
经查
谭某某等三人根据电诈分子指令
分批次在淮南、宿州
取现涉诈资金30余万元
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目前,谭某某等三人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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