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浩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催收非法债务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陈某浩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对另7名团伙成员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浩先后纠集包某礼等7名被告人,在定远县境内的KTV、酒吧、饭店等公共场所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多次持凶器殴打、追逐、恐吓他人,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为牟取非法利益,陈某浩还指使包某礼、王某光和程某引等被告人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借贷、兑换现金的帮助,并收取高额利息。同时,陈某浩等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并采用侵入他人住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恐吓、骚扰他人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浩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包某礼、王某光、高某翔、李某顺、施某展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桑某峰、韩某东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集团首要分子陈某浩系“90”后生人,另7名团伙成员均为“00”后,且被告人包某礼、王某光、施某展、韩某东在实施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逞强耍横、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攫取非法利益,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经营、催收非法债务等5项罪名、14起违法犯罪事实,严重扰乱了县内社会、经济秩序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浩等8人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陈某浩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被告人陈某浩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包某礼、王某光、高某翔、李某顺、施某展、桑某峰、韩某东应当分别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某浩等8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来源:定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