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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指导性案例0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民三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

Ⅰ、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Ⅱ、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121、指导性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裁判要旨】:

Ⅰ、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Ⅱ、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122、参考案例:深圳某某公司诉莫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41号

【裁判要旨】:

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名义发明人并非实际发明人,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123、参考案例:桂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某生物资源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裁判要旨】:

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具备以下要件: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24、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8)沪民终134号

【裁判要旨】:

Ⅰ、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其实质并未增加权利要求的含义,权利要求亦不需要依赖主题名称来补充其完整性,则其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

Ⅱ、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应当结合说明书、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进行体系化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中出现不同的术语时一般认为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

125、参考案例:青海某生态治沙有限公司诉青海某农林有限公司、某县林业和草原局、青岛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12号

【裁判要旨】:

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126、参考案例: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诉青岛某设备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749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非行业通用词汇的含义,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

127、参考案例:深圳某装备公司诉深圳某科创公司、广东某新能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裁判要旨】:

是否守法规范经营和谨慎理性交易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者曾向权利人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依约负有相关技术保密义务,后又于专利授权后以明显低于权利人专利产品售价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相同产品的,其对产品的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使用者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注意义务的,对其合法来源抗辩可不予支持。

128、参考案例:上海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武汉某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

【裁判要旨】: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129、参考案例:北京仁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慈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欣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四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70号

【裁判要旨】:

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无法分别使用而必须相互配合,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定结构、功能、使用说明等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制造者决定,应将该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

130、参考案例: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白某民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

【裁判要旨】: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31、参考案例:深圳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9)民申字第1325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某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曾经申请鉴定,但因未按要求缴纳鉴定费用等原因被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后,人民法院判断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时,不能直接以当事人已经放弃鉴定申请为由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

132、参考案例: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824号

【裁判要旨】:

对于委托开发而形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优先。

133、参考案例:西安某某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某某电缆材料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2)民提字第3号

【裁判要旨】: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发现该错误,并能够获得唯一正确答案修正该错误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134、参考案例:某股份公司诉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民提字第23号

【裁判要旨】:

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并允许他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135、参考案例: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136、参考案例:上海某公司诉广东某公司、某网络公司、某旅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

【裁判要旨】:

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7、参考案例: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诉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138、参考案例: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东阿县某阿胶系列产品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5626号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139、参考案例: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应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而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140、参考案例: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有限公司、扬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医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某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裁判要旨】:

Ⅰ、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经营者面临的实际竞争约束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如果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能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的行为产生足够影响,则在中间投入品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亦应充分考虑间接竞争约束。

Ⅱ、对于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应当特别审慎,一般可以先分析高价行为所处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明确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其重点;继而借助收益率分析、利润分析、价格比较分析等经济分析手段,初步认定被诉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最后从竞争效果、消费者福利两个方面复验初步结论并最终作出认定。

Ⅲ、当被诉垄断行为涉及有效知识产权的行使时,对被诉垄断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析需要考虑依法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所必然带来的效果。如果所谓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依法正当行使特定知识产权的必然结果,且未超出法律赋予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效力范围,则其并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41、参考案例: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诉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979号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需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考量。销售商在产品上标注其自身商业标识的行为对外宣示其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142、参考案例:东莞某公司诉深圳市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方在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拒绝提供开机密码、故意将开机密码作废、拒绝法院采取输入密码之外的其他手段开机运行设备的,都属于举证妨碍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被诉侵权方由此取得不利诉讼结果后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又提交了一审中拒绝提交的证据,或申请法院再行勘验以查清技术事实的,可被认定为具有妨碍举证的主观故意。二审中即使采纳了其新提交的证据并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也应依法对其上述行为予以制裁。法定代表人指示公司工作人员采取举证妨碍行为的,亦应予以制裁。

143、参考案例: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沪民终501号

【裁判要旨】:

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于恶意的认定,不能仅以原告起诉的胜诉或者败诉结果为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在先诉讼中原告之起诉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是否有超出诉讼的其他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诉讼行为等因素。

144、参考案例: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东阿县某阿胶系列产品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5626号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145、参考案例:浙江某公司诉郑州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成都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

【裁判要旨】:

对于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证据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断。证据保全必要性可以考虑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风险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等因素。

146、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

【裁判要旨】: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147、参考案例:某电器公司诉某控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0号

【裁判要旨】:

展会许诺销售行为源于作为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被诉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部分利益最终亦归属于制造者。即便无法推定第三方系受产品制造者委托进行展会许诺销售,也可以判令产品制造者就相关展会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8、参考案例:某电器公司诉某控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0号

【裁判要旨】:

展会许诺销售行为源于作为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被诉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部分利益最终亦归属于制造者。即便无法推定第三方系受产品制造者委托进行展会许诺销售,也可以判令产品制造者就相关展会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9、参考案例:某科技股份公司等三公司诉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34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

150、参考案例: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51、参考案例:曾某诉东莞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

【裁判要旨】:

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152、参考案例:杭州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8)民申字第81号

【裁判要旨】: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意在于权利人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全部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而并非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仅能对制造者制造并销售给该销售者的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

153、参考案例:徐州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常州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未将其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利人明确不寻求保护该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一般不应再通过等同侵权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54、参考案例:福建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陈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裁判要旨】:

专利说明书附图是专利权人为表达专利技术方案而制作的产品大体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平面图纸,若其在整体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则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示意图。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从图形作品的线条、结构、布局等构成要素方面加以判断,不能延伸到产品的技术方案。

155、参考案例: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莱阳某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

【裁判要旨】:

作为化学产品,如果通过加工方法仅是去除了原料中的杂质,并未改变该物质的分子式或结构式,如官能集团、分子立体构型等,在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等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过提纯加工方法得到的纯度更高的产品,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156、参考案例: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

【裁判要旨】:

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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