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六月,广州两男子因骑行无牌共享电动车被交警罚款引起关注。交警以车辆无牌进行处罚,现场有人质疑既然车辆无牌为何能够投入运营,交警无法给出正面回答,只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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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致电广州多个区的交通管理部门咨询相关问题,得到的答复均为“驾驶无牌共享电动车属于非法上路”,并称“执法人员查到后会依法开罚单罚款”。

海珠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称:

广州市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车,目前投放的共享电动车大多数都属于未经报备的非法投放,存在很多交通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就会联合公安、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进行清理。

目前发现广州存在的共享电动车出行品牌包括但不仅限于:红鹰科技,顺峰出行,喵走出行,优畅出行,GO ANY等,其中多为无牌照、无头盔、无踏板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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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点

普通用户如何判断车辆是否合规?

至少在广州两男子因骑行无牌共享电动车被处罚之前是无从判断的,因为普通用户既无法了解企业投放产品的流程,也无从了解被投放车辆是否合规;唯一可以作为参考的是这些停放在公共区域的车辆“没人管”,而另一个现实情况是电动车个人用户的车辆在无死角的被查处,哪怕车辆只是有一些改装或者超标,那么这些车就算停放在小区里也有可能面对消防、公安、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检查并对车辆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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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无死角、无漏洞的对电动车的检查,一方面是停放在公共区域里的共享电动车。

前者说明相关部门对于违法电动车的重视程度,后者的存在、客观上的“没人管”,这个结果对于普通用户而言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这些车辆是合法的,不管它有没有挂牌,因为“没人管”,如果真的是违法投放运营的车辆那肯定会“有人管”,毕竟对于个人电动车都可以无死角的检查,所以这些眼皮子下面的共享电动车肯定没有问题。

然而现在又说这些停放在公共区域里,只要不是选择性无视就一定能看到的共享电动车是违法投入运营,普通用户怎么可能理解与接受呢?所以造成误解的根源是相关部门,为何没有及时管理才是值得解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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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发现不及时

参考《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第三章,这一章节叫做“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

第22条规定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此类车辆,上述车辆如果未停放到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交管部门可以会同城管部门现场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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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53条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条完整内容为:

(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行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违法通行、非法营运、非法出租、非法出借行为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问题出现了,这些共享电动车如果定义为违法投放运营,这些车辆和相关公司是如何躲过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人员监管的呢?反之,这些车辆可以在公共区域里随意投放运营,可以肆无忌惮的违反相关法规,这是不是相关部门根本没有去及时的管。

(上述规定时效性显示为有效,期间有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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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普通用户是无法鉴别共享电动车合法性的,其只会普遍认为在公共区域投放的共享电动车合法合规,因为不论是理论上还是情感上都不可能出现一些公司肆无忌惮的在公共区域进行违法运营,既然敢于运营则说明已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任谁也不可能想到相关部门竟然会对这些违法运营的共享电动车视若无睹。

所以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普通用户,也不在于这些车辆,而是在于相关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成了摆设,或者成为只管普通个人用户而不管企业的规则;这些共享电动车的品牌在街头走上一圈就能完成统计,每个品牌所属的公司都是合法注册,公司位置随时可以找得到,这不是找不到、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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