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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丁某与被害人张某在A市B区KTV包厢喝酒时产生矛盾,双方发生打斗。张某在冲过去殴打丁某过程中被地上的酒水滑倒。张某起身继续与丁某殴打在一起。双方被劝开后,张某发现自己鼻梁骨折,便去医院检查治疗,并报警。经鉴定,张某鼻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A市B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争议焦点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辩护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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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据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张某的鼻梁骨折系自己摔倒所致的合理怀疑,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丁某不予起诉。理由是:

首先,张某初次入院检查时自述伤情系磕碰所致。

其次,张某关于丁某殴打其身体部位的供述前后自相矛盾。

第三,丁某一直坚称自己没有殴打张某鼻部,张某鼻梁骨折系自己摔倒磕碰所致。

第四,本案4名证人均证实张某曾滑倒在地,均无法证实张某鼻部伤情系丁某的殴打行为所致。

最后,法医鉴定人也表示,无法排除张某鼻子伤情系摔倒所致。

四、检察院的最终决定

A市B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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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系笔者亲办案件,丁某后来获得国家赔偿款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