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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如果债务人不隐瞒自己真实的借钱目的,除非是贷款人想冒险图更高利息,否则现实中通常不会有人愿意借钱给债务人去还钱,这种“借新还旧”,基本上都很难追回来。

所以,债务人通常会隐瞒自己真实的借钱目的,这样借钱之后用于还债的行为,属于没有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贷款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提前要求一次性偿还借款。

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将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用途,还让其向第三人借款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则债权人的受偿行为,应属于恶意受偿,不受“善意取得”原则的保护。所以,债权人即使因此受偿,也可能被要求退还款项。

可能有人会想,反正成功就得偿所愿,失败就退回资金,也没有损失,不妨一试。这样想可就有点危险了。因为,上面说的只涉及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钱无能力还,还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那就有可能涉嫌“借款型”的诈骗罪。下面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王某在债务人董某无法偿还其巨额借款的情况下 ,为实现自己对董某的债权,冒充董某勇的妹妹,通过中间人联系到被害人隋某,以董某开立股票账户需要过桥资金为由,安排董某向隋某借钱。在隋某的借款资金转给董某的前一天,王某便通知自己债权的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到北京对董某账户内的钱款进行扣划。次日,隋某将500万元转入董某的银行账户,董某则随即将该资金转入其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第二天,王某的执行法院工作人员根据王某的申请,对董某股票账户中的500万元进行了扣划。随后,法院在王某的申请下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将剩余495万元资金发还给王某的债权人陈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董某无力偿还对其的债务,导致其无力偿还对他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冒充身份,设计董某需要股票过桥资金的骗局,并安排董某勇具体实施。王某在董某勇“借得”钱款前,借助国家公权力迅速对钱款进行扣划和申请发还,最终达到以被害人财产实现其对董某债权的目的。王某具有转嫁损失,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

1、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3、责令王某、董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隋某经济损失。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判决后,王某曾申诉,但依旧被驳回。虽然王某对董某的债权经过法院的判决,取得资金也是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而且资金还实际用于偿还王某自己的债务,这些看起来有很多合法和似乎可以减轻的地方,但由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及非法占用的目的都比较明确,数额还特别巨大,导致最终仍被判了12年6个月,可谓代价惨重。所以,即使是自己的合法债权,追索过程也要合法,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