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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法律上如何处理

公司搬迁,通常视为一种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则上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才可以。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经营权和用工自主权,这其中应包括选择合适的公司地址,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搬迁。因此,两者权衡时,法律上,需要看“公司搬迁”是否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

如果搬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员工可以拒绝变更工作地址,如双方协商未果的,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还不构成对劳动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则员工应当跟随公司到新工作地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将视为旷工,公司可以按旷工处理,直至按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那如何认定搬迁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地的司法裁判机构通常会依据以下方法认定:

一、查看合同约定,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市的,在市内搬迁被认为符合合同约定。

通常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而且很多只写到了公司所在地的某市。此时,如果公司搬迁,且在同一个市内的话,则视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应继续。不过,一般情况下,还会看公司是否有采取安排班车、给予交通补贴等方法消除搬迁带来的影响。

二、裁判指引明确依据,搬迁限定在同一个市内。

与前者认定处理方法类似,不过依据的不是简单的合同约定 ,而是通过发布的裁判指引来明确,这种情况可以避免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时,导致处理方法不一致的情形。例如:

1、《深圳市中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八十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向深圳行政区域外搬迁的才予以支持。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也规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成建制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以变更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如果搬迁至市外的,可以支持经济补偿,但如果市外的迁入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外。

三、未明确限定在一个市内,综合情况看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影响。

例如,2017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已废止)就规定公司搬迁协商未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规定就未限定搬迁是否在市内,重点考查用人单位是否采取合理弥补措施。不过这个解答意见,在2020年民法典出台期间被废止了。

上述三个不同的方法依据,侧重点不同,但基本上都没有拘泥于一个硬性的标准,需要综合判断。虽然,“是否搬迁出市”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点考查的标准但也不能绝对化的理解,要综合考虑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例如,深圳市的“深汕合作区”理论上属于深圳的行政区划内,但实际上是深圳市中心100多公里以外的一块“飞地”,原属于汕尾市的地方。搬迁到深汕合作区,应视同搬迁到深圳市外,如果搬迁的公司没有积极采取安排班车、给予补贴等措施予以弥补的话,机械地适用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恐怕也不适合。

所以,从用人单位减少法律风险的角度讲,如果搬迁到市外,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待遇等,如果是搬迁到市内的,也应积极做好宣导工作,提前与员工沟通,综合评估新地点对员工上班的影响,积极采取安排班车、给予补贴等措施,予以弥补影响。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