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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共护生态环境

2024年6月28日,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龚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舟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涵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林青山担任审判长,检法两长同庭履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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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网购狩猎夹10个,放置在涵江区大洋乡兔洋村附近山上,捕获野生动物白鹇4只、赤麂3只、猪獾2只、中国豪猪1只。被告人龚某某将2只赤麂身体食用后余下2个赤麂头,并将其余野生动物宰杀后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食用,非法获利人民币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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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民警抓获龚某某,并在其住处查获狩猎夹3个、赤麂头2个;在黄某某住处当场查获已被宰杀的白鹇4只、赤麂1只、猪獾2只、中国豪猪1只。经鉴定,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合计价值20000元;赤麂、猪獾、中国豪猪均系“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合计价值11100元;上述野生动物总计价值3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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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多次向被告人龚某某及他人(身份待查)收购各类野生动物。2024年4月15日,民警在其住处抓获黄某某,当场查获黄某某向他人购买的已被宰杀的白鹇8只、猕猴头2个、赤麂7只(其中一只仅余头部)、中国豪猪4只、猪獾2只。经鉴定,白鹇、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8只及猕猴头2个合计价值人民币45000元;赤麂、中国豪猪、猪獾均系“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合计价值24600元;上述野生动物总计价值69600元。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均应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龚某某、黄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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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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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姚舟检察长、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分别讯问被告人龚某某、黄某某,向法庭分类出示在案相关证据等,紧扣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这一核心,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进行答辩,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被告人龚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被告人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证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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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姚舟检察长围绕案件的生态危害方面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的一份子,用其独特的方式维持着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我们必须不断规范或者改变陈旧挂念,以新观念、新方式对待生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每个人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实现。“姚舟检察长告诫被告人龚某某、黄某某要以此案为教训,把捕猎野生动物变成自觉守护山林的实际行动,并向身边的人员进行普法宣传,做一名野生动物保护者、法律宣传者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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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检察机关的精准指控、证据出示和充分阐释,被告人龚某某、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表示自愿履行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经法院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此次检法两长同庭履职,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体现,也彰显了检法两院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履职担当。下一步,我院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继续当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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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陈爱华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