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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检察院为我们所做的和解工作,你们的开导让我们心里的疙瘩没了。”当事人激动地说。

这场历时3年之久的纠纷在镇沅县人民检察院努力下,双方终于在镇沅县“千家寨”民族团结进步检察和解室达成和解。

申请检察监督

2021年12月,刘某某在无相应施工资质情况下,邀约张某某一同为王某某、任某某的房屋二楼外墙做防水补漏,施工位置与农贸市场顶棚彩钢瓦相接。

在施工完准备收工的过程中,张某某发现刘某某不慎踩空跌落至农贸市场空地上,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1月,刘某某的家属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任某某、某某镇人民政府连带赔偿刘某某的人身损害费用。

经法院一审、二审,扣减已支付的5.6万元,判决由王某某、任某某赔偿刘某某家属各项损失42422.55元。

刘某某家属不服,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召开听证会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相关案卷、询问当事人、实地勘查走访,对案件开展全面深入调查,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不符合监督条件,但考虑到若机械答复,刘某某家属仍将无法解开心结。

随后,办案人员多次前往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针对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并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等参与听证,促使双方更加明确各自的真实想法。

检察机关在实地调查走访过程中得知,死者刘某某的父母年老多病,孩子正上小学,其妻子系外国人,离家多年至今未回,家中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遂与镇政府沟通,确定了其父母均已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刘某某的孩子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

提出调解方案

针对该起案件,该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从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通过采取“背靠背调解”“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

最终,申请人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内容,王某某、任某某也将剩余赔偿款一次性交至法院。

今年6月12日,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到法院领取了剩余赔偿款。

该案件是镇沅县人民检察院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下一步,该院将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民事和解工作”作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彰显司法为民实效。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