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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触三起因打假人原因产生的诉讼和刑事侦查。

第一起

汽车轮胎修理的一位叔叔,靠给人修车养家糊口,店里的物件基本都是跟修车需要用的零件有关。一天有位同行把车上用的喇叭放在了这位叔叔店里(仅这一个),价格在50元左右,这个喇叭应该并非原厂出售,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但这位叔叔并不懂,也没有进行出售。

“职业打假人”踩好点以后,安排一位男士购买该喇叭,并且全程带着外地公证处进行“取证”,最终形成强有证明力的公证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数额为8万元。后我帮着处理调解,最终低于主张的十倍解决。

第二起

有位姐姐,因为自己患有恶性肿瘤,父母患有癌症以及孩子也患有疾病,为了贴补家用,兼职在微信上出售卫生巾等女性、男性外用品。

后“职业打假人”主动加这位姐姐的微信,问有无内服的保健品,这位姐姐以为来了大客户,就按照“大客户”的要求和需求去采购了一批内服保健品,“职业打假人”前后多次购买,在达到一定数额后前往这位姐姐的住处,“你们卖的东西是违禁品,这个东西按照食品安全法你们肯定要给我10倍的钱,你们看看这事怎么处理吧”,最后因不能接受“职业打假人”的带有欺骗诱导性质的行为,这位姐姐选择报警处理,没成想把自己送进去了,后被取保并判处缓刑。

第三起

一位开文具店的姐姐,因店里有几节南孚电池,被“职业打假人”采取第①种方式取证诉讼,后经过协调从2万元的诉讼主张谈至4000元.…

打着维权的旗帜,去做一些让普通群体无法接受的行为,是真的在维权吗?对知识产权的普法作用又能起到多少呢?

我,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