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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规定: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法治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案例一: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文峰区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

案情概述:2023年11月29日,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文峰区教育局检查发现,文峰区某教育咨询服务部经营者刘某某发放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宣传页。经查,当事人委托郑州某印刷商印制宣传页15000份,印制费用500元。截至检查之日,已发放3000余份,剩余部分已被当事人销毁。2023年11月25日开始在市区某初中周边发放该广告宣传页。该款广告宣传页上有“初三中考理化生实验全镇模拟初三全托管冲刺班 初二地理生物…”及“中考高考冲刺班高三全托管冲刺班/包过班初三全托管冲刺班/包过班初二地理生物冲刺/包过班....”等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页含有“包过”内容是对其培训效果作出的一种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咨询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案情概述:2023年12月4日,根据12315中心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线索,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教育咨询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进行了现场检查,查实其在抖音“XX老师说教育”实名认证账号简介上,宣称有“本地最大,最懂教育和升学的教育博主:专为林州家长服务,林州家长必关注”等内容。

处罚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在自己实名认证的官方账号上发布广告,且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也对内容进行了调整,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减轻处罚,罚款的数额一般为5万以下。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