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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王某到某欣公司处从事细纱纺织工作, 2022年5月中旬之后未上班,2022年9月15日,王某重新上班,在某欣公司处从事细纱纺织工作。2022年10月15日下中班后,王某出车祸,之后未再上班。王某在某欣公司工作期间,按照某欣公司的排班时间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欣公司也未为王某缴纳社保,某欣公司按件计酬,向王某发放工资。后因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3175元。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欣公司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2000元。某欣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王某系临时用工,不存在固定劳动关系,拒绝支付拖欠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称参与公司考勤,到岗后需在考勤表上画上对号,某欣公司称王某不参加考勤,不需签到,双方均未对此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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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欣公司与王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某欣公司以纺织生产为主要业务,王某从事的细纱工作系某欣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关于某欣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王某主张参与公司考勤,某欣公司不予认可,但某欣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双方均认可王某按照公司制定的排班班次在固定时间上班,即王某的劳动时间由公司决定,这是王某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表现,王某从事细纱工作,按件从公司领取工资,系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可以认定王某接受公司的管理,与公司存在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某欣公司主张2022年5月中旬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王某没有上班,可以证明其与王某之间系临时用工、不存在固定劳动关系,但结合王某与某欣公司负责人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22年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处于断续状态,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判决确认王某与某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欣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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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但在现实中,多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需结合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情形与劳动关系的特征,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在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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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 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