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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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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阳法院对审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当事人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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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刘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刘某以其车辆被张某借走,后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后张某反诉,以刘某违反诚信原则,请求判令刘某将车辆过户给自己,并提供由刘某签字的承诺书一份。

刘某辩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并非是代持行为,而是基于买卖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属于物权转移的行为。对于承诺书上的签名是其所写极力否认,并要求对张某提供的承诺书签字部分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裁判

法官在审理阶段查明双方确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以无法贷款为由,将名下车辆以二手车买卖(合同上未约定价款)过户给刘某,让其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在过户时,刘某主动向张某出具代持承诺书,承诺车辆系张某所有,待所有贷款还清车辆过户归还给张某。

经鉴定,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刘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刘某”签名字迹确系同一人所写,刘某这才承认。

因刘某对承诺书签名的真实性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资源,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行为。故对刘某虚假陈述的行为,本院依法作出司惩1号决定书,并罚款5000元。

刘某对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后被驳回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采取虚假诉讼或虚假陈述的方式获取利益。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制裁。本案刘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上面临障碍,其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甚至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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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