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重拳出击打击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

被告人舒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安排向某某(已判刑)携带120万元购毒款从湖南省溆浦县出发,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购买海洛因。当天向某某到广州市某某公寓毒品上家住处,以每克海洛因260元、每克底粉5元的价格,共计支付给毒品上家120万元,购得海洛因4500余克、底粉6000余克。毒品上家另给了向某某2万余元现金和1小包海洛因。当天21时许,向某某携带毒品乘车返回溆浦县。5月14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溆浦县某高速隧道内截停车辆并抓获向某某,当场从向某某携带的一个牛仔双肩包内查获海洛因5包共计4505.6克、烟酰胺6包共计6012.3克;还从向某某身上查获重10.7克的海洛因1包。


【裁判结果】

被告人舒某某为贩卖而安排向某某等人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4505.6克,舒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舒某某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省内的犯罪分子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后运回当地进行贩卖,已成为怀化市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加大了执法查缉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运输途中被破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驾车从我省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携毒返程途中被查获的案件。被告人舒某某组织他人跨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据此我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二


依法打击毒品犯罪衍生的下游犯罪行为

上诉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上诉人贺某某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宋某甲、宋某乙、甄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约2.15克。期间,贺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阳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取宋某甲、宋某乙、甄某某支付的毒资共计4330元,之后又将其中2330元毒资提现至阳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并取现。

【裁判结果】

上诉人贺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超过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贺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并提现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贺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贺某某的违法所得6230元应当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据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即:一、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贺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千二百三十元,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该案中,被告人贺某某通过使用他人的微信账号、银行账户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以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案例三


严厉打击跨境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邓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日,叶某某、戚某某、龚某某三人从云南省镇康县偷渡到缅甸。次日,经被告人邓某介绍,万某某带着两个缅甸女毒贩和叶某某、戚某某在缅甸果敢某酒店房间见面,双方商定以每克188元的价格购买100万元毒品海洛因,共15块,每块重350克,由叶某某支付定金20万元,缅甸毒贩负责将货送到湖南省溆浦县。2019年3月13日7时许,缅甸毒贩通知龚某某货已到溆浦。后叶某某支付50万元到缅甸毒贩指定银行账户,叶某某、龚某某赶到溆浦县某酒店房间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3时许,溆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该酒店将进行毒品交易的叶某某、龚某某现场抓获,并从叶某某手中查获一箱装有毒品疑似物的纸箱。经检查,纸箱内有块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5块,袋装毒品疑似物3袋。经称重,15块毒品疑似物共净重5242.79克,3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净重2991.15克。经鉴定,15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含量为1.8%-2.7%。3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叶某某、戚某某走私、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联络毒贩者,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邓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案涉案毒品含量极低,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邓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西南地区临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从云南偷渡到缅甸后走私毒品入境并往内地省份扩散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也是历来重点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该案就是一起境外买毒、境内运输并交易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专门偷渡到缅甸介绍购买毒品,毒品到达指定地点后联系上家支付毒资、接取毒品,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但考虑到邓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毒品含量低等因素,量刑时应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来源:怀化中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