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防毒禁毒意识,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0日、6月21日,岑溪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涉毒品犯罪案件。10名被告人因涉及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不同罪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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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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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某德、周某林、陈某来、张某健、梁某贵、刘某锋

01

韦某德非法持有毒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11日,被告人韦某德让吴某权拿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来试货,根据吴某权的指示,韦某德在岑溪市某巷子拿到了放在烟盒里的一包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韦某德身上查获一包净重20.4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

周某林、陈某来贩卖毒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18日至1月23日期间,周某林在岑溪市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6次,陈某来在岑溪市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4次。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张某健、梁某贵贩卖毒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2月29日,被告人张某健在岑溪市某地贩卖一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烟头给李某某(未满18周岁),同日下午,经张某健介绍,梁某贵在岑溪市某地贩卖了一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烟头给甘某婷;同年3月4日,经被告人张某健介绍,李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与张某健在岑溪市某地贩卖了一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烟头给甘某婷。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4

刘某锋贩卖毒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锋在岑溪市某路边,将1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贩卖给梁某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5

杨某铎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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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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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铎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杨某铎在岑溪市某桥头贩卖含依托咪酯的毒品电子烟头1个给吸毒人员梁某深,交易结束后,公安民警将杨某铎、梁某深现场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6

黄某霖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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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霖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霖伙同何某森(另案处理)在岑溪市某路口处,贩卖含依托咪酯的毒品电子烟头1个给严某光,交易刚完成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黄某霖身上查获并扣押毒品电子烟头1个,从严某光身上查获并扣押毒品电子烟头1个。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7

林某林、元某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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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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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林、元某源

2024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林与李某斌在微信商量约定贩卖一个毒品电子烟烟头给李某斌,之后林某林叫元某源在岑溪市某饭店附近将含依托咪酯的毒品电子烟烟头一个交给李某斌,元某源通过微信扫码收取李某斌支付的毒资。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元某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当前,将依托咪酯混入烟油并制作成“上头电子烟”,进行吸食和贩卖的新型毒品违法犯罪频发,“上头电子烟”已经迅速成为毒品犯罪主要类型,亟需引起重视,“上头电子烟”不仅侵蚀公众甚至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更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人民法院在此提示公众切莫以身试法,呼吁社会各界合力共治。

本次宣判的7起涉毒品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打击和震慑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的同时,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不断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无毒、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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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欧阳豪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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