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两河(开发区)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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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毕某与被告瞿某某发生口角,被告瞿某某将原告毕某打伤,致使原告手部、头部、腰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因此次受伤共计住院治疗8日,花费医疗费8103.49元、鉴定费1300元等。原告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4.03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瞿某某以原告自身伤害系其自己摔倒所致,自身才是实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毕某向自己支付各项赔偿共计5.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认真查阅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原委。瞿某某与毕某在一家火锅店内因喝酒问题发生矛盾,导致肢体冲突,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毕某某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对原告毕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对被告瞿某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化解双方矛盾,促使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从情、理、法方面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结合典型案例耐心细致对双方做思想工作:“酒后动手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也不是光彩的事情。遇事本应理智商量处理,正因为喝了酒情绪激动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现在清醒了,就应当理智处理,僵持下去只会耗费双方时间和精力。希望你们都各退一步,不要因情绪激动而僵持不下,早点处理结束对谁都好。”在法官引导下双方解开心结,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瞿某某支付原告毕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加大纠纷多元调解力度,持续创新调解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秉承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理念,通过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也体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初心。

(文/图 袁丽涵)